(第301章第3(3A)条) [2000年6月8日] (本为2000年第112号法律公告) 第301E章 第1条(已失时效而略去) (已失时效而略去) 第301E章 第2条豁免 附表第2栏所指明的土地均获豁免而不受《1997年香港机场(障碍管制)(第2号)令》(第301章,附属法例)的实施所规限,但该项豁免须受以下条件所规限:在该土地上建立的建筑物的任何部分的高度,不得超过在第3栏中就该土地而指明的高出主要基准面的高度。 第301E章附表 [第2条] 高度限制的豁免 项 土地 高度 1. SKM 4978-AHE 号图则上以下述方式标明的属于丈量约份第228约地段第35号的部分─ 以黑色点画标明的部分 以红色并加黑色点画标明的部分该图则已由规划地政局局长签署并存放于新界西贡土地注册处。 605.345米 605.715米 2. TWM 2883-AHEa 号图则上以粉红色标明的根据政府土地牌照第 TW 9546 号持有的土地部分。该图则已由规划地政局局长签署并存放于新界荃湾土地注册处。 636米 3. TWM 2959-AHE 号图则上以粉红色标明的土地部分。该图则已由规划地政局局长签署并存放于新界荃湾土地注册处。 491米 (2002年第49号法律公告) 4. TWM 2996-AHE 号图则上以粉红色标明并注明A、B及C 的土地部分。该图则已由规划地政局局长签署并存放于新界荃湾土地注册处─ A 部分 B 部分 C 部分 645米 637米 646米 (2002年第49号法律公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