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54章第33条) [1995年3月16日] (本为1995年第30号法律公告) 第354J章 第1条(已失时效而略去) (已失时效而略去) (1995年制定) 第354J章 第2条释义 在本规例中,除文意另有所指外─ “化学废物处理中心”(Centre) 指属下列情况的土地及处所─ (a)该土地及处所为政府所拥有; (b)该土地或处所为根据废物处置牌照的标的获授权用作处置化学废物;及 (c)该土地及处所称为化学废物处理中心;“特殊化学废物”(special chemical waste) 指有以下情况的任何化学废物─ (a)其本身乃是多氯联苯或含有多氯联苯; (b)就其原拟用途而言,乃属于不能使用或已成为不能使用者,而不论其不能使用的原因是否因为─ (i)该化学废物不符合为该用途而定的规格; (ii)该化学废物可用于该用途的日期已过;或 (iii)该化学废物经已被损坏或影响以致不适合作该用途;或(c)为了在香港处置该化学废物而输入香港;“特殊处理”(special handling),就任何化学废物而言,指该废物─ (a)具高度挥发性; (b)具高度易燃性; (c)对空气或水产生自发反应; (d)发出任何令人厌恶或难受的气味; (e)易产生聚合作用; (f)其本身在酸性介质内乃是或含有氰化物; (g)其本身乃是或含有酸性极高的有机化合物,或其本身在酸性极高的介质内乃是或含有有机化合物; (h)其本身乃是或含有氟化物的有机废物; (i)其本身乃是或含有任何列于根据《除害剂条例》(第133章)第4条所设除害剂登记册内的除害剂; (j)以重量计,其本身乃是或含有超过3%的氰化物; (k)以重量计,其本身乃是或含有超过百万分之一百的汞; (l)其本身乃是或含有有机汞化合物,而以重量计,其含汞量高于百万分之五十;或 (m)以重量计,含有超过百万分之五百的多氯联苯;“废物产生者”(waste producer) 的涵义,与《废物处置(化学废物)(一般)规例》(第354章,附属法例C)第2条中该词的涵义相同。 (1995年制定) 第354J章 第3条适用范围 本规例不适用于在化学废物处理中心之外进行的任何化学废物处置。 (1995年制定) 第354J章 第4条豁免 任何有以下情形的化学废物─ (a)该化学废物是从任何船只排放或以任何其他方式处置的,而该船只并非为《船舶及港口管理条例》(第313章)第IV部适用的船只;或 (b)该化学废物是─ (i)在署长的要求下送交化学废物处理中心处置的;及 (ii)署长所发书面通知的标的,而该通知是述明署长信纳该废物的废物产生者并未为人所知,则为施行本规例,该化学废物获豁免,不再为化学废物。 (1995年制定) 第354J章 第5条就化学废物处置而须向署长缴付的费用 (1)就附表1第2栏所指明的化学废物处置(特殊化学废物除外)而须向署长缴付的费用,为该附表内与化学废物处置相对的第3栏所指明的费用。 (2)就附表2第2栏所指明的特殊化学废物处置而须向署长缴付的费用,为该附表内与特殊化学废物处置相对的第3栏所指明的费用。 (3)为免生疑问,现声明任何化学废物处置,均可能涉及附表1第2栏或附表2第2栏(视属何情况而定)所指明的两项或超过两项化学废物处置。 (1995年制定) 第354J章 第6条费用的减免、宽免及退还 (1)如在任何个别个案中,署长信纳收取有关的收费按该个案的情况而言,将会是过分沉重的负担或不适当者,则他可减免或宽免全部或部分根据本规例须予缴付的收费。 (2)如缴付收费的人─ (a)在缴付该收费后不迟于1个月,向署长呈交书面申请要求退还该收费;及 (b)使署长信纳在其个案中收取该收费是过分沉重的负担或不适当,则署长可退还全部或部分根据本规例缴付的任何收费。 (1995年制定) 第354J章 附表1化学废物(特殊化学废物除外)处置的收费 [第5(1)及(3)条] 每公吨化学 项 化学废物处置 废物的收费$ 1. 化学废物的焚化─ 基本收费 2847 加 如任何化学废物每公吨含有15千兆焦耳/公吨或以下的热值 174 加 如任何化学废物含有的卤素浓度以重量计─ (a)高于0%而不超过30% (b)高于30%而不超过50% (c)高于50% 54 896 1384 加 如任何化学废物含有的硫浓度以重量计─ (a)高于0%而不超过20% (b)高于20%而不超过40% (c)高于40% 47 697 1394 加 任何特殊处理 2491 2. 化学废物的物理或化学处理─ 基本收费 1027 加 如任何化学废物含有的铬浓度以重量计─ (a)高于0%而不超过20% (b)高于20%而不超过40% (c)高于40% 348 7257 20319 加 如任何化学废物含有的氨浓度以重量计─ (a)高于0%而不超过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