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74章第10条) [1984年8月25日] 1984年第302号法律公告 (本为1983年第291号法律公告) 第374F章 第1条引称及适用范围 第I部 引称及释义 (1)本规例可引称为《道路交通(安全装备)规例》。 (2)《1989年道路交通(安全装备)(修订)规例》+(1989年第37号法律公告)对本规例所作的修订*在1990年1月1日前不适用于货车。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注: *所指的修订已编入文中。详见1989年第37号法律公告。 +“《1989年道路交通(安全装备)(修订)规例》”乃“Road Traffic (Safety Equipment (Amendment) Regulations 1989”之译名。 第374F章 第2条释义 (1) 在本规例中,除文意另有所指外─ (2000年第162号法律公告) “可回卷安全带”(retractable belt) 指属认可安全带并─ (a) 配备自动锁紧式回卷器或紧急锁紧式回卷器;及 (b) 能够延伸至可约束躯干圆周不少于1200 毫米的人,的束缚身体安全带或安全腰带; (2002年第148号法律公告) “回卷器”(retractor) 指在设计上是供收回和存放可回卷安全带的带条之用的设备; (2002年第148号法律公告) “自动锁紧式回卷器”(automatically locking retractor) 指容许可回卷安全带的带条被拉出至需要的长度、并于搭扣扣上时自动就配用者调校带条及防止带条在配用者没有主动干扰的情况下被进一步拉出的回卷器; (2002年第148号法律公告) “安全带”(seat belt) 指供车辆内的人配用的安全带,而在设计上防止配用者在车辆遇到意外时受伤或减轻其受伤程度就少年人使用的束缚设备而言,安全带亦包括指与安全带相连的任何特别座位; “安全腰带”(lap belt) 指安全带,其设计是使配用者在车辆遇到意外时,只有其身躯下部受到束缚; (1995年第288号法律公告) “束缚身体安全带”(body restraining seat belt) 指安全带,其设计是使配用者在车辆遇到意外时,其身躯的上部及下部均受到束缚; “防护头盔”(protective helmet) 指任何形式的头盔,设计或用意是供驾驶、乘坐或使用任何种类汽车的人配戴,目的是为了保护配戴者,免其受伤; “固定点”(anchorage points) 就设有原装安全带固定装置的座位除外,在其他情形下均指车辆构造中供固定安全带系带的部分; “指明日期”(specified date) 指《2002年道路交通(安全装备)(修订)规例》(2002年第148号法律公告)的生效日期; (2002年第148号法律公告) “指定乘客座位” (specified passenger's seat)─ (a) 就司机座位旁边有一个向前的前排座位的车辆而言,指该座位; (b) 就司机座位旁边有一个以上向前的前排座位的车辆而言,指距离该司机座位最远的座位;或 (c) 就小型巴士(不包括(a)或(b)段适用的小型巴士)而言,指下述的向前的前排座位─ (i) 位于供乘客上车的车门或入口的前面; (ii) 在距离司机座位较远一边;及 (iii) 最接近小型巴士的车头; (1989年第37号法律公告)“前排中座”(middle front seat) 指在司机座位与指定乘客座位之间的向前座位; (1995年第288号法律公告) “后排中座”(middle rear seat) 指并非是后排靠外座位的任何后排座位; (1995年第288号法律公告) “后排座位”(rear seat) 指并非是司机座位、前排中座或指定乘客座位的任何向前座位; (1995年第288号法律公告) “后排靠外座位”(outward rear seat) 指任何靠门或靠窗的后排座位; (1995年第288号法律公告) “设有原装安全带固定装置的座位”(seat with integral seat belt anchorages) 指安装了为所设安全带而需要使用的全部固定点的座位;此外─ (a) (就不属在指明日期或该日后登记的公共小巴的车辆而言)该座位是符合附表2第III部所列明的一项或多于一项规格及标准的;或 (b) (就在指明日期或该日后登记的公共小巴的车辆而言)该座位是符合附表2第IIIA部所列明的一项或多于一项规格及标准的; (2002年第148号法律公告)“登记”(registered) 指根据《道路交通(车辆登记及领牌)规例》(第374章,附属法例)登记或当作登记; (1995年第288号法律公告) “认可”(approved)─ (a) 就不属货车亦不属在指明日期或该日后登记的公共小巴的车辆的固定点而言,指固定点所属的类型是符合附表2第II部所列明的一项或多于一项规格及标准的; (1989年第37号法律公告;2002年第148号法律公告) (b) 就防护头盔而言,指防护头盔所属的类型是符合附表1所列明的一项或多于一项规格及标准的; (2002年第148号法律公告) (c) 就少年人使用的束缚设备而言,指符合附表2第I部就少年人束缚设备所列明的一项或多于一项规格及标准的安全带; (1995年第288号法律公告;2002年第148号法律公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