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57章第3(1)条) [1989年3月17日] (本为1989年第78号法律公告,1989年第306号法律公告) 第357C章 第1条引称 本命令可引称为《供电网络(法定地役权)(条例适用范围)(综合)令》。 第357C章 第2条条例的适用范围 本条例的条文适用于名列附表内的电力公司,使该电力公司得以按照附表所指明的任何获准计划内的条款进行与该获准计划所包含的供电网络有关的工程。 第357C章附表 [第2条] 电力公司名称 获准计划 中华电力有限公司 根据本条例第3(2)条存放于土地注册处的获准计划,而获准计划于土地注册处获指定的说明为“400 kV New Territories network”及获指定的日期为1981年3月5日。 (1994年第171号法律公告) 中华电力有限公司 根据本条例第3(2)条存放于土地注册处的获准计划,而获准计划于土地注册处获指定的说明为“400 kV Transmission Lines, Tai Po to PRC Border and Yuen Long to PRC Border”及获指定的日期为1989年1月4日。 (1989年第78号法律公告) 中华电力有限公司 根据本条例第3(2)条存放于土地注册处的获准计划,而获准计划于土地注册处获指定的说明为“400 kV Transmission Lines, Yuen Long Sub-Station to Lai Chi Kok Sub-Station”及获指定的日期为1989年7月12日。 (1989年第306号法律公告) 中华电力有限公司 China Light & Power Company, Limited 根据本条例第3(2)条存放于土地注册处的获准计划,而获准计划于土地注册处获指定的说明为“Black Point 400 kV Power Transmission System”及获指定的日期为1993年10月5日。(1994年第171号法律公告) (1993年第8号第30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