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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性公积金计划(补偿申索)规则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 香港法规 时效性 现行有效 颁布日期 2000-12-01 实施日期 200...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 香港法规

时效性 现行有效

颁布日期 2000-12-01

实施日期 2000-12-01

发布机关 香港

正文

赋权条文 版本日期 01/12/2000

(第485章第17(B)条)

[2000年12月1日]

(本为2000年第342号法律公告)

第1条 (已失时效而略去) 版本日期 01/12/2000

(已失时效而略去)

第2条 定义 版本日期 01/12/2000

在本规则中,“第17B条申请”(section17Bapplication)指本条例第17B(1)条所指的申请。

第3条 《高等法院规则》适用于第17B条申请 版本日期 01/12/2000

《高等法院规则》(第4章,附属法例)在不抵触本规则的范围内,适用于第17B条申请。

第4条 与第17B条申请的提出有关的规定 版本日期 01/12/2000

(1)第17B条申请必须藉原诉传票提出。

(2)第17B条申请必须附有─

(a)一份报告书,而该报告书须载有《强制性公积金计划(一般)规例》(第485章,附属法例)第185条所述的资料;及

(b)一份由本条例第6F(2)条所界定的指定人士作出的誓章。

(3)第(2)(b)款提述的誓章必须─

(a)核实第(2)(a)款提述的报告书的内容;及

(b)述明宣誓人相信有本条例第17B(1)(a)、(b)及(c)条所述的情况。

(4)第17B条申请亦必须载有本条例规定的资料,以及附有本条例规定的其他文件。

第5条 管理局须向原讼法庭申请指示 版本日期 01/12/2000

管理局必须于就第17B条申请发出原诉传票后,在切实可行范围内尽快向原讼法庭就下列事宜申请指示─

(a)谁人应加入成为有关法律程序的一方;及

(b)谁人应接获关于该等程序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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