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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程序(代表)规则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 香港法规 时效性 现行有效 颁布日期 1997-06-30 实施日期 200...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 香港法规

时效性 现行有效

颁布日期 1997-06-30

实施日期 2006-04-20

发布机关 香港

正文

赋权条文 版本日期 30/06/1997

(第221章第9条)

[1987年1月9日]

(本为1987年第3号法律公告)

第1条 引称 版本日期 30/06/1997

本规则可引称为《刑事诉讼程序(代表)规则》。

第2条 由代表律师发出受聘通知 版本日期 01/07/1997

附注:

具追溯力的适应化修订─见1998年第25号第2条;1999年第39号第3条

任何律师,如接受指示,在属上诉法庭或原讼法庭刑事司法管辖权内的任何法律程序中代表某一方(特区除外),须立即按照附表的格式,向司法常务官发出他受聘的通知。

(1998年第25号第2条;1999年第39号第3条)

附表 版本日期 01/07/1997

附注:

具追溯力的适应化修订─见1998年第25号第2条;1999年第39号第3条

[第2条]

刑事诉讼条例

(第221章)

19........年刑事案件或上诉案件第........宗

香港特别行政区对

致:高等法院司法常务官

请注意:.......律师事务所,其地址为..............,已获指示代表上述........。

(案中一方)

日期:19年月日

(签署)

......

(1998年第25号第2条;1999年第39号第3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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