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 香港法规
时效性 现行有效
颁布日期 2002-07-11
实施日期 1970-01-01
发布机关 香港
正文
第445B章:集成电路的布图设计(拓朴图)(合资格国家、领域或地方的指定)规例
颁布日期:20020711 颁布单位:香港
第赋权条文 版本日期 11/07/2002
(第445章第24条)
[2002年7月11日]
(本为2002年第67号法律公告)
第1条 (已失时效而略去) 版本日期 11/07/2002
(已失时效而略去)
第2条 合资格国家、领域或地方的指定 版本日期 11/07/2002
现指定附表内指明的国家、领域或地方为合资格国家、领域或地方。
第3条 (已失时效而略去) 版本日期 11/07/2002
(已失时效而略去)
附表 版本日期 11/07/2002
[第2条]
合资格国家、领域或地方
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
大韩民国
土耳其共和国
巴巴多斯
巴布亚新畿内亚独立国
巴西联邦共和国
巴拉圭共和国
巴林国
巴拿马共和国
巴基斯坦伊斯兰共和国
日本国
厄瓜多尔共和国
毛里求斯共和国
毛里塔尼亚伊斯兰共和国
比利时王国
中非共和国
中华人民共和国
丹麦王国
牙买加
文莱达鲁萨兰国
古巴共和国
尼日利亚联邦共和国
尼日尔共和国
尼加拉瓜共和国
以色列国
加拿大
加纳共和国
加蓬共和国
乍得共和国
布基纳法索
布隆迪共和国
立陶宛共和国
卡塔尔国
台湾、澎湖、金门、马祖单独关税区
匈牙利共和国
列支敦士登公国
吉布提共和国
吉尔吉斯共和国
多米尼加共和国
多米尼克国
多哥共和国
危地马拉共和国
圭亚那合作共和国
印度尼西亚共和国
印度共和国
西班牙
安哥拉共和国
安提瓜和巴布达
冰岛共和国
伯利兹
贝宁共和国
克罗地亚共和国
希腊共和国(希腊)
委内瑞拉玻利瓦尔共和国
孟加拉人民共和国
肯尼亚共和国
阿拉伯埃及共和国
阿拉伯联合酋长国
阿根廷共和国
阿曼苏丹国
阿尔巴尼亚共和国
坦桑尼亚联合共和国
拉脱维亚共和国
波兰共和国
所罗门群岛
法兰西共和国
芬兰共和国
冈比亚共和国
津巴布韦共和国
保加利亚共和国
约旦哈希姆王国
突尼斯共和国
美利坚合众国
玻利维亚共和国
南非共和国
科威特国
科特迪瓦共和国
洪都拉斯共和国
乌干达共和国
乌拉圭东岸共和国
刚果民主共和国
刚果共和国
泰王国(泰国)
特立尼达和多巴哥共和国
马耳他
马里共和国
马来西亚
马拉维共和国
马达加斯加共和国
马尔代夫共和国
纳米比亚共和国
海地共和国
格林纳达
格鲁吉亚
挪威王国
哥伦比亚共和国
哥斯达黎加共和国
秘鲁共和国
捷克共和国
莫桑比克共和国
荷兰─在欧洲的王国及荷属安的列斯群岛
智利共和国
斯里兰卡民主社会主义共和国
斯威士兰王国
斯洛文尼亚共和国
斯洛伐克共和国
菲律宾共和国
博茨瓦纳共和国
莱索托王国
喀麦隆共和国
斐济群岛共和国
意大利共和国
瑞士联邦
瑞典王国
塞内加尔共和国
塞拉利昂共和国
塞浦路斯共和国(塞浦路斯)
圣文森特和格林纳丁斯
圣基茨和尼维斯联邦
圣卢西亚
新加坡共和国
新西兰
奥地利共和国
爱沙尼亚共和国
爱尔兰
葡萄牙共和国
蒙古国
畿内亚比绍共和国
畿内亚共和国
墨西哥合众国
缅甸联邦
摩洛哥王国
摩尔多瓦共和国
德意志联邦共和国
澳大利亚联邦
澳门特别行政区
卢旺达共和国
卢森堡大公国
萨尔瓦多共和国
赞比亚共和国
罗马尼亚
苏里南共和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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