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经配偶同意低价出卖共有房屋北京海淀区法院: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近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房屋...
近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由于交易时房屋为夫妻共同财产,且未经配偶同意侵害其利益,判决买卖合同...
2019年5月8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了《使用权转让合同书》及对应的《借款合同》《回购协议》,并向被申请人支付了16万元。同日,申请人又与白某公司签订了《房屋托管合同》及其附件《室内物品委托代购协议》并支付代购款项,将涉案房屋委托给白某公司托管经营以收取返租租金及相应分红。
2015年5月13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一份,约定申请人向被申请人购买某项目楼盘的房屋一套。房屋面积115.7平方米,每平方米单价4,445.75元,房屋总价款为418,834.00元。申请人以贷款的方式付款,合同签订当日支付首付款125,834.00元,余款293,000.00元以银行按揭支付。
河南省卫辉市人民法院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结一起中介合同纠纷案,原告新乡某房产经纪有限公司仅带领被告申某的父亲看了两次房,没有促成交易。被告申某就同一房屋以低于原告的报价通过另一家中介完成了房产交易,并支付了中介费5850元。原告向被告索要5850元中介费未果,向法院起诉。卫辉法院判决被告支付原告两次看房劳务费275.32元。
彭奶奶与被继承人张爷爷原属再婚重组家庭,再婚前彭奶奶已育有三个子女(三谭姓被告)、张爷爷已育有四个子女(四张姓被告)。二人再婚后,单位福利分房分得岳阳楼区某小区房屋一套。后张爷爷因病于2015年去世,彭奶奶考虑到其百年后子女们会因该房产发生纠纷,因此以七位子女为被告诉至法院,要求确认其对该房屋的份额,并确认该房屋所有权归其所有,由其按市场价格对七被告进行补偿。
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张雪泓 通讯员蒙向东 凌大爷自幼智力残疾,姐姐凌老太作为监护人与其签订房屋赠与合同,约定凌大爷将其名...
1993年12月,徐某某以非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在王五里村购得一处宅基地,并盖有占地2间房屋的二层楼房。2013年,安丘市人民政府设立指挥部,对包括徐某某房屋所在的王五里村实施旧村改造,并公布安置补偿政策为
2015年5月,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洪山区政府)作出洪政征决字〔2015〕第1号房屋征收决定,对杨泗港长江大桥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实施征收,征收部门为该区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洪山区征收办)。
李三德系宝鸡市渭滨区神农镇陈家村(以下简称陈家村)村民,在该组拥有宅基地并建有房屋。2013年12月25日,宝鸡市渭滨区旧城改造领导小组发文成立了陈家村城改办,对陈家村进行城中村改造。2015年9月16日,李三德作为乙方与甲方陈家村城改办签订《拆迁过渡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