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5日上午9时,李小龙有限责任公司(下称李小龙公司)诉上海真功夫快餐管理有限公司、广州市真功夫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广州真功夫快餐连锁管理有限公司(下统称真功夫公司)一案,在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下称上海二中院)开庭审理,案由为一般人格权纠纷。
拥有一场童话般的婚礼是每一对新人的梦想,新郎包某为了给新娘廖某举办一场浪漫难忘的婚礼,特意找婚庆公司将自己的创意加入到了婚礼布置中。但是,不久后夫妇俩发现自己的婚礼创意布置竟被其他新人使用,遂以人格权受到侵犯为由将某婚礼策划馆诉至法院。法院酌情判令被告某婚礼策划馆支付原告2000元。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女儿现在开朗多了,整个人都不一样了!”8月1日,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检察院第八检察部主任王瑛对小陈的妈妈进行电话回访时,对方的回复令她欣...
存在股权关系交叉、均为同一法人出资设立、由同一自然人担任各个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关联公司,如果该法定代表人利用其对于上述多个公司的控制权,无视各公司的独立人格,随意处置、混淆各个公司的财产及债权债务关系,造成各个公司的人员、财产等无法区分的,该多个公司法人表面上虽然彼此独立,但实质上构成人格混同。因此损害债权人合法权益的,该多个公司法人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条第三款的规定,认定公司滥用法人人格和有限责任的法律责任,应综合多种因素作出判断。在实践中,公司设立的背景,公司的股东、控制人以及主要财务人员的情况,该公司的主要经营业务以及公司与其他公司之间的交易目的,公司的纳税情况以及具体债权人与公司签订合同时的背景情况和履行情况等因素,均应纳入考察范围。
公司股东仅存在单笔转移公司资金的行为,尚不足以否认公司独立人格的,不应依据公司法第二十条第三款判决公司股东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但该行为客观上转移并减少了公司资产,降低了公司的偿债能力,根据“举重以明轻”的原则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四条关于股东抽逃出资情况下的责任形态之规定,可判决公司股东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在其转移资金的金额及相应利息
一、民事主体行使各自的民主权利,均应在法律赋予的限度之内,不得以行使自己的权利为由侵害其他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 二、人民法院审理民事主体各自行使民事权利导致冲突的案件,应当依据事实,判断各方当事人行使其民事权利的合法性与适度性,据此平衡上述权利冲突。
(一)基本案情 2013年5月22日,被告孙杰在新浪微博通过用户名为“作业本”的账号发文称:“由于邱少云趴在火堆里一动不动最终食客们拒...
(一)基本案情 某劳务公司在某同城网站上发布招聘信息,标题为“某速递员3千加计件”,任职资格:男。邓某某遂在线投递简历申请该职位...
【案情】 2010年5月,曹某与其妻子王某共同发起成立某制衣有限公司,曹某占80%股权份额,王某占20%股权份额。自2010年9月起,批发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