鹿城工商分局于2011年3月16日对荣盛公司作出温鹿工商处字(2011)第013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为:荣盛公司经销假冒“贵州茅台”牌白酒,已构成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违法行为。根据商标法等有关规定,被告决定对原告的违法行为作如下处罚:一、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二、依法扣押的假冒“贵州茅台”牌白酒956瓶予以没收销毁,其余的“贵州茅台”牌白酒129瓶、白酒109箱予以发还;
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 蔡岩红 根据《国家防汛抗旱应急预案》有关规定,国家防汛抗旱总指挥部于9月18日20时针对江苏、安徽、山东、河南、湖北...
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 蔡岩红 根据《国家防汛抗旱应急预案》有关规定,国家防汛抗旱总指挥部8月2日15时针对6号台风“卡努”启动防汛防台风四...
按照有关规定,生产者若在生产经营过程中生产出需要废弃的危险化学品,需要送到有危险废物处置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置。为省去这笔处置费,居住...
中新网6月14日电据国家铁路局网站消息,6月9日,广州铁路监督管理局根据《铁路安全生产约谈实施办法(试行)》有关规定,就中国铁路广州...
记者21日从北京市获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有关规定,...
2018年2月11日,上海某餐饮有限公司(以下称复议申请人)在涉案商标初步审定公告期内向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以下称复议被申请人)提交异议申请。复议被申请人经审查后认为“申请人主体资格不符合《商标法》有关规定”,于2018年5月30日作出《商标异议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
仲裁与调解的区别主要在于法律效力不同。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如果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裁决,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照《仲裁法》和《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而调解不是终局的,一方当事人拒收调解书,该调解书就不发生法律效力。
为确保甲方正确和安全使用_x计算机系统(简称_系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规定以及ww系统有限公司《_x计算机系统服务细则》的有关规定,甲、乙双方经过平等协商,合同双方就乙方向甲方提供_x系统技术维护服务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乙方处理信托事务所产生的管理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信托推介费用,信托计划信息披露费用,与信托相关的会计师费用和律师费用,信托终止清算时所发生费用,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列入的其他费用,以上费用不超过1%,由该信托财产承担。乙方以固有财产先行支付上述费用和对第三人所负债务的,对信托财产享有优先受偿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