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有关规定,生产者若在生产经营过程中生产出需要废弃的危险化学品,需要送到有危险废物处置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置。为省去这笔处置费,居住在湖北省江陵县的熊某“别出心裁”,通过河北省鸡泽县的李某、郝某,将所在公司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物跨省转运至山东省阳谷县一处普通厂房静置存放。三名被告人到案后虽认罪认罚,但是检察官却发现该案的关键证据,即出具关于危险废物鉴定意见的程序存在瑕疵且无法补正,于是自行补充侦查,深入源头企业查清废物性质,最终确认该批废物是危险废物。
此案经山东省阳谷县检察院提起公诉。近日,法院依法作出判决,以污染环境罪分别判处被告人熊某等三人有期徒刑八个月至六个月不等,均宣告适用缓刑,各并处罚金。6月14日,法院开庭审理了该案中被另案处理的孙某、孟某等人污染环境一案。
案发现场召开行刑衔接联席会议
阳谷县某村有一处闲置的厂房,村民经过该厂房时,总会闻到一股浓烈刺鼻的气味。2021年7月22日,公安机关和环保部门接到当地村民举报后,邀请阳谷县检察院检察官一同赶赴现场调查。在现场,检察官看到,厂房里摆放着不同材质、不同大小的桶装废物200余桶,即使戴着双层面罩也阻挡不住现场的刺鼻气味。
“这批废物的具体成分目前无法得知,但为防止产生更大危害,需要在短时间内进行应急处置。”环保部门工作人员向检察官介绍。由于案情紧急,检察机关、公安机关、环保部门就地召开联席会议。会上,环保部门表示尽快委托专业机构鉴定废物性质,侦查人员则初步计划从厂房房东入手,查清放置桶装废物的人,对于侦查方向和重点,检察官也给出了建议。
按照联席会议确定的侦查思路,公安机关查明存放废物的厂房系曹先生所有,2021年3月以5000元的价格租赁给孙某和孟某(均另案处理),二人用厂房存放收购的一些废油,经调和加工制成“烧火油”后再销售牟利。
同年4月,因李某打算做倒卖“烧火油”的生意,便询问熊某是否有“烧火油”要处理。熊某想起公司还存放着一批精馏车间生产的不合格产品,转手处理掉能省下不少成本,于是向李某支付了2万元的转运费,在未经公司负责人审批的情况下,让李某拉走了这批不合格产品。随后,李某向郝某支付1.7万元,由郝某负责联系孙某、孟某将这批废物运到阳谷这处闲置厂房内。
经查,厂房存放的废物共有3处来源,其中装有16吨废物的86个蓝色铁皮桶来自熊某所在公司。另2处来自其他两家公司,犯罪事实已计入孙某和孟某涉嫌污染环境案件,被另案处理。
自行补充侦查弥补鉴定意见瑕疵
2022年11月4日,公安机关以涉嫌污染环境罪将熊某等三人移送阳谷县检察院审查起诉。检察官审查后认为,该案中危险废物的鉴定意见存在瑕疵。根据卷宗记录,有关人员在案发现场共提取了5个样本,经过检测均超过国家相应的标准限值,具有不同的危险特性,认定属于危险废物。然而,根据《危险废物鉴别技术规范》的有关要求,应根据废物的产生源进行分类采样,因后续才陆续查明3处废物源头,现场采样样本未能满足分类采样要求,且现场废物均在案发后短期内作了无害化处置,无法重新采样鉴定。
为查清涉案废物的性质,确认其是否系危险废物,检察官启动自行补充侦查,前往熊某公司开展实地调查,收集了公司分管生产的副总经理以及精馏车间主任等相关人员的证言,证实了上述废物系公司因设备出现故障生产出来的不合格戊二醛。
经查阅国家危险化学品名录,检察官了解到,戊二醛属于危险化学品,根据《废弃危险化学品污染环境防治办法》,该公司生产的不合格戊二醛在不再回收利用时,应当按照危险废物对待,由依法申领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进行处置。
出台取证指引规范类案办理
今年2月10日,阳谷县检察院对熊某、李某、郝某提起公诉。法院开庭审理后,采纳检察机关的公诉意见,依法作出如上判决。
针对该案中出现的程序瑕疵问题,为进一步依法规范办案,保障类案诉讼质效,阳谷县检察院会同公安机关、生态环境部门召开联席会议。各方就进一步完善信息通报、办案协作机制和有力打击危险废物污染环境犯罪达成共识,制定并通过了《危险废物污染环境犯罪取证指引》,对于此类污染环境的证据收集、固定、审查和认定标准作出进一步规范。
与此同时,针对案件暴露出的群众法治意识淡薄、对危险废物了解不深等问题,检察官联合环保部门工作人员,深入乡镇社区,向群众宣讲私自违规处置危险废物的违法性和危害后果,引导群众守法经营。(卢金增 贾伟 杜振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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