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 李娜 通讯员 颜文婷 胡航恺“我是某证券公司炒股老师,给你推荐一只股票……”当你接到这样的营销电话时,一定要提...
8月8日,为规范证券公司内部审计工作,提高内部审计质量,提升证券公司经营管理水平和风险防范能力,促进证券行业高质量可持续发展,中国证...
□ 权威发布本报讯 记者周芬棉 为完善证券公司监管基础制度,证监会近日就《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
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虽然不具有法人资格,但如果该分支机构系依法设立并领有工商营业执照,具有一定的运营资金和在核准的经营范围内开展交易业务的行为能力,属于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组织,可以作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一百三十九条第一款以及《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证券公司对于客户交易结算资金拥有管理权,同时负有保证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完整的责任。任何针对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的侵害行为,证券公司都有权并且有责任主张救济。当证券公司被责令关闭、进行行政清理后,由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指定成立的行政清算组相应取得证券公司对保证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完整的权利和义务。
证券公司员工利用职务之便盗卖客户股票获取价金,应承担赔偿损失的侵权责任。证券公司员工的职务身份增加了其侵权行为发生的可能性和危险性,证券公司对此种行为应当预见到并应采取一定措施予以避免,但因其内部管理不善、内部监控存在漏洞导致未能避免,应当认定证券公司员工的侵权行为与其履行职务有内在关联,证券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
本报讯 记者周芬棉 证监会近日通报对证券公司投行业务专项检查情况。据悉,今年初,证监会对8家证券公司投行内部控制及廉洁从业情况开展...
根据《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以上市公司名义实施虚假陈述行为给投资人造成损失,投资人只起诉上市公司的,上市公司应当先行承担赔偿责任,然后再向实际控制人追偿。证券承销商、证券上市推荐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上市公司虚假陈述而不予纠正或者不出具保留意见的,构成共同侵权,对投资人的损失承担连带责任。投资人以自己受到虚假陈述侵害为由,对虚假陈述行为人提起民事
中国证券业协会合规管理与廉洁从业专业委员会近日就《证券公司信息隔离墙制度指引》实施情况开展了调研,发现部分券商在名单管理和跨墙管理...
网上证券委托协议 委托人: 证券公司: 委托人利用证券公司在因特网(internet)上的网上证券交易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