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导案例34号 李晓玲、李鹏裕申请执行 厦门海洋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厦门海洋实业总公司 执行复议案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
指导案例35号 广东龙正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与广东景茂拍卖行有限公司 委托拍卖执行复议案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 2014年12月18日...
指导案例36号 中投信用担保有限公司 与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等 证券权益纠纷执行复议案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 2014年12月18日...
财产保全执行案件的保全标的物系非金钱动产且被他人保管,该保管人依人民法院通知应当协助执行。当保管合同或者租赁合同到期后未续签,且被保全人不支付保管、租赁费用的,协助执行人无继续无偿保管的义务。保全标的物价值足以支付保管费用的,人民法院可以维持查封直至案件作出生效法律文书,执行保全标的物所得价款应当优先支付保管人的保管费用;保全标的物价值不足以支付保管费用,申请保全人支付保管费用的,可以继续采取查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