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冒专利行为的侵权定性及损害赔偿法律依据 ——(2021)最高法知民终2380号 【裁判要旨】 假冒他人专利行为与侵害专利权行...
在近日公布的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2020年十起典型案例中,一起垄断纠纷案件引起社会关注。在上诉人四川省宜宾市吴桥建材工业有限责...
编者按:为切实加强社会主义法治宣传,积极讲好中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故事,及时发布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审判工作动态,助力...
裁判要旨 在知识产权侵权诉讼中,为了进一步提高损害赔偿数额计算的合理性,在确定实际损失或侵权所得的赔偿数额时,法官可以...
依据侵权获利确定损害赔偿数额中的证明责任问题 ——(2019)最高法知民终725号 【裁判要旨】 在侵害专利权纠纷案件中,权利人...
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 邢东伟 翟小功海南省三亚市吉阳区司法局近日办结全省首例大气污染损害赔偿法律援助案件,用两年时间为5位受援人挽回...
烟草制品属于国家管控的专卖专营商品,销售假冒伪劣烟草专卖品,不仅扰乱市场秩序,也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破坏了良好营商环境。近...
登记的专利权人在专利权权属争议期间负有善意维护专利权效力的义务,因其过错致使专利权终止、无效或者丧失,损害真正权利人合法权益的,构成对真正权利人财产权的侵害,应当承担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1.跨行政区划的非法采砂刑事案件,可以由非法开采行为实施地、矿产品运输始发地、途经地、目的地等与犯罪行为相关的人民法院管辖。 2.对于采售一体的非法采砂共同犯罪,应当按照有利于查明犯罪事实、便于生态环境修复的原则,确定管辖法院。该共同犯罪中一人犯罪或一环节犯罪属于管辖法院审理的,则该采售一体非法采砂刑事案件均可由该法院审理。 3.非法采砂造成流域生态环境损害,检察机关在刑事案件中提起
因教育培训机构教学需要,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无法实际履行监护职责,在此期间,教育培训机构应对该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承担监督、管理和保护职责。教育培训机构因自身原因未履行上述职责,导致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教育培训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对他人实施帮助行为致人损害,且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主观上没有伤害故意,客观上不具备预见帮助行为可能导致损害的认知能力的,教育培训机构依法应当承担侵权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