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李某红,男,1976年7月9日出生,无业。曾因犯寻衅滋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犯抢劫罪、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2018年3月6日因犯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2019年4月26日因病被暂予监外执行。
近日,乌鲁木齐铁路运输法院审结一起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件,以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被告人木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
近日,杭州互联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公益诉讼起诉人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诉李某、某摄影公司、某创意公司个人信息保护民事公益诉讼案,当庭...
近年来,随着医保报销水平不断提高、医保目录内药品范围逐步扩展,特别是职工医保门诊共济保障改革的稳步推进,参保人员买药用药更加便...
今天(16日)上午,杭州互联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公益诉讼起诉人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诉李某、某摄影公司、某创意公司个人信息保护民事公...
吉林省白山市江源区人民法院行政庭受理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经过承办法官的耐心调解,成功化解了当事人之间的矛盾,维护了经济社会的和谐安定。
法治日报讯 记者唐荣 李文茜 通讯员邓晶晶 近日,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审理并判决一起被告人非法购买穿山甲鳞片案。法院审理查明...
2011年10月25日,王卫文在孙云才位于某商场的经营场所购买了一部诺基亚手机,价格为1180元。同时,孙云才向王卫文出具一张购货单据,其上写明了手机型号、单价及数量,并载明“保原装、假一赔十”。经鉴定,王卫文获悉该手机为假冒产品,故诉至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请求判令孙云才按照“假一赔十”的承诺支付赔偿金11800元,并支付鉴定费260元。
张某与河南某食品工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判令河南某食品工业有限公司偿还张某94万余元及利息。
经营者怠于履行进货查验义务即对食品进行销售,致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售出,属于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