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主与法制网讯(□黄靖 通讯员 许春霞)为提高全所民辅警综合业务能力及身体素质,近日,广东省肇庆市公安局大旺分局城区派出所结合派出...
“论剑”实战比武、“论道”研讨交流、在线远程教学……近期,公安部经济犯罪侦查局连续部署开展活动,旨在提升攻坚克难的专业能力,锻...
核心阅读10年来,我国治水事业取得历史性成就、发生历史性变革。新征程上,水利部门将加快推动水利高质量发展,不断提升水旱灾害防御能力、...
本报北京3月19日讯 记者张昊 3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张军以“聚焦提质增效 不断加强司法能力建设”为题,在国家法官学院20...
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 张维3月15日,司法部召开了第二届法规规章备案审查专家委员会第一次全体会议。会议总结了司法部法规规章备案审查工作...
如何将残疾人保障法中对残疾人权益保护的指导原则和要求落到实处,是残疾人权益保护审判实践中需要重点予以关注的问题。在切实保障残疾人权益,支持残疾人事业,增强残疾人自立能力的具体司法实践中,切实依法加大残疾人居住权利的保护,是解决残疾人工作、生活的基本问题,也是具体落实残疾人权益保护的具体举措。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第三十条规定,国家保障残疾人劳动的权利。第三十八条规定,在职工的招用、转正、晋级、职称评定、劳动报酬、生活福利、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不得歧视残疾人。残疾人群体自强不息、自尊自立,参加适合其自身能力的劳动,应当予以支持。
2010年7月31日21时41分李福胜驾驶三轮车(后乘申请人赵春连)与被执行人张宇昊发生机动车交通事故。事故造成赵春连脑外伤精神分裂,一级伤残,丧失诉讼能力,经交管部门鉴定,张宇昊负事故全部责任。
2006年3月5日,高雪珍驾驶二轮摩托车与徐守龙发生碰撞,造成徐守龙受伤。经交警部门认定,高雪珍负事故全部责任,经鉴定徐守龙伤势构成八级伤残。徐守龙将高雪珍诉至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要求支付赔偿款107026.45元。
执行法院依法为小微企业被执行人预留必要的流动资金和经营资质,以“放水养鱼”方案帮助其逐步恢复清偿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