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3月22日,曾木生雇请司机高顺举驾驶轻型厢式货车在广西贺州市富川瑶族自治县石家乡公路上行驶,与行人何平(系申请执行人何品文之子、滕梅之继子)发生碰撞,造成何平当场死亡。
2006年3月5日,高雪珍驾驶二轮摩托车与徐守龙发生碰撞,造成徐守龙受伤。经交警部门认定,高雪珍负事故全部责任,经鉴定徐守龙伤势构成八级伤残。徐守龙将高雪珍诉至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要求支付赔偿款107026.45元。
罪犯陈雪冰,女,某公司退休职工,1954年12月13日出生,因犯集资诈骗罪于2011年3月被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继续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875.59万元。
罪犯奚中杰,男,个体工商户。原判认定,2007年至2011年3月间奚中杰伙同他人生产盐酸克仑特罗原粉(俗称“瘦肉精”)2700余公斤,销售至河南、山东等八省市,给广大消费者身体健康及生命财产造成严重危害,并致公私财产遭受特别重大损失,仅济源双汇食品有限公司损失即达3400余万元,焦作市辖区生猪养殖户损失达1.61亿元。
张某某(汉族,1998年1月12日出生,学生)分别于2012年9月向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津支公司(下称大地财险)投保状元乐学生和幼儿意外伤害保险、2013年9月向被告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州市宁津支公司(下称人寿保险)投保。
执行法院通过鼓励不动产承租人参与竞买、继续与买受人签订租赁协议等方式,稳定市场秩序,保障各方企业的合法权益。
在新冠肺炎疫情影响下,现金流对企业的发展至关重要。执行法院依法快速解封企业资金专户,变更财产保全措施,确保农民工工资发放,避免被保全企业因财产保全陷入困境。
执行法院利用“物联网查封财产监管系统”对财产进行全面灵活监管,确保企业“边查封边经营”,开创了大数据时代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新模式。
2015年10月21日,原告湖北某林业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林业公司)在被告中国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保险公司)投保林木火灾保险,某保险公司向某林业公司出具保单一份。双方约定,总保险金额7582万余元,保险期间自2015年10月23日至2016年10月22日,对因火灾直接造成保险林木死亡产生的财产损失承担保险责任等。
被执行人为一人公司,申请执行人申请追加被执行人的股东为被执行人。执行法院依法审查后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通过执行股东财产,执行到位200余万元欠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