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韩敏华,男,汉族,1992年3月30日出生,KTV服务人员。2012年1月12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2015年4月28日刑满释放。
被告人阮新华,男,汉族,1984年2月6日出生,农民。2007年8月7日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2016年2月4日刑满释放。
2023年8月7日,原告樊某向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提交诉状,请求将与被告高某的婚生子抚养关系变更至其名下。经了解,原告樊某与被告高某离婚后,原协议约定婚生子由高某抚养,在门头沟区斋堂镇生活。因受灾情影响,被告住所地斋堂镇房屋受损严重,无法居住,年迈父母亦需要安置照顾,经济状况紧张,原告现住所因灾影响较小,更有利于孩子学习生活。
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 刘洁 最高人民法院2月23日举行发布会,介绍人民法院落实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情况。数据显示,2023年,全国法院干...
光明日报上海2月24日电(记者孟歆迪)新增设的上海铁路运输法院税务审判庭、新加挂牌的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赔偿委员会...
本报讯 记者赵红旗 通讯员李锐 李文晋工程承包人李某拖欠25名农民工血汗钱,长期躲避拒不支付,近日被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以...
被告人许某越因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非法行医,于2017年7月20日被人民法院以非法行医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缓刑考验期自2017年8月4日至2018年8月3日。许某越在缓刑考验期间及期满后在江苏省东海县家中长期开展口腔诊疗活动。2019年5月28日,许某越被当场抓获并移送公安机关。
2021年12月,某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大足第二医院向中恒公司支付停工损失等。该仲裁案件中,申请人为中恒公司,被申请人为大足第二医院。2022年3月,颐合公司作为案外人,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上述仲裁裁决,理由如下:一是裁决事项超出仲裁协议范围;二是中恒公司与大足第二医院恶意串通,导致仲裁裁决错误,侵害颐合公司的合法权益。
民主与法制网讯(记者 张丽娥 通讯员 郭刘召)为维护海上治安秩序,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针对“中央关注、社会关切、群众关心”的...
正月初七,江苏南通港通海港区集装箱装卸繁忙有序。 翟慧勇摄(人民视觉)春节假期,甘肃兰州市黄河市集,环卫工人带着清扫工具准备“转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