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艳于2019年4月1日入职北京某科技公司担任产品运营,双方签订了期限至2022年3月31日的劳动合同。李某艳主张北京某科技公司应向其支付2019年12月21日至2020年12月11日加班费、2020年2月1日至12月11日工资差额、未休年休假工资、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赔偿金。关于加班情况,劳动合同中约定执行不定时工作制,北京某科技公司认可未进行不定时工作制审批。李某艳主张其下班后存在延时加班
周某于2020年7月入职某汽车服务公司,双方订立的劳动合同约定月工资为4000元(含加班费)。2021年2月,周某因个人原因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认为即使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认定其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工资,某汽车服务公司亦未足额支付加班费,要求支付差额。某汽车服务公司认可周某加班事实,但以劳动合同中约定的月工资中已含加班费为由拒绝支付。周某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简称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案情】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林某和自由职业人员罗某是夫妻,2013年4月14日,两人被检察院查出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达20万元,...
【案情】 2013年1月1日,黄某与李某签订承包合同,约定将黄某的机砖厂承包给李某经营,承包期限为3年(从2013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
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 罗莎莎2018年11月8日,杨某通过租车App向某租车公司承租了一辆小型客车,按约享受“尊享服务”。租车App中对“尊享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