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8月22日,被告人曾某某在其家中摔伤腰部,因其未购买医疗保险,遂与其丈夫余某某商量冒用陈某某名义住院治疗,以骗取新农合医疗报销补偿款。陈某某在得知该情况后,仍将新农合医疗保险手续交给余某某,用于办理新农合报销手续。后曾某某于2014年8月22日至10月8日在古蔺县中医院住院治疗,骗得新农合医疗报销补偿款28402.2元。案发后,曾某某、余某某将赃款全部退还。
2008年7月15日,曲靖市某公司法定代表人夏某生以该公司的名义与以昆明某公司名义从事业务的被告人李某强电话约定购买钢材后,夏某生按李某强的要求于同月20日从个人银行卡转账21万余元存入李某强个人银行卡账户,李某强收受货款后逃匿柬埔寨。李某强归案后赔偿全部货款和经济损失费3万元并取得谅解。
2003年原告周某与被告张某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女一子。2013年7月,张某提起与周某离婚之诉,经法院主持调解离婚,调解书,主要内容为,双方自愿离婚,张某一次性给付周某某人民币38000元,双方互不再追究。而2013年5月,张某与案外某女生育一女。周某诉称离婚后才发现此事,现起诉要求张某赔偿精神损害赔偿金3万元。
2012年,80后青年邵某与薛某在一次网络聊天时结识,二人通过网络进行了长期的交流,逐渐开始约会见面,经过一年多的相知、相爱,终于在2013年9月正式结婚。婚后二人感情尚好,在第二年生育了一个孩子,然而双方之间的问题从此开始产生。
2011年农历六月,张某和陈某经人介绍订婚,因张某所在生产组要分土地补偿款,张家为使家庭迅速“添丁进口”多得补偿,张某和陈某在交往不到一个月的情况下即登记结婚。
岳某与曹某经人介绍于1999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二子。婚后双方常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夫妻感情破裂。岳某要求与曹某离婚,曹某认可夫妻感情破裂,同意离婚。双方就子女抚养和部分共同财产的分配达成了一致意见。经调查,曹某系农村家庭主妇,平日里下地干活、照顾一家老小,但没有工作及固定的经济收入。
2015年5月14日,原告陈某真将儿子陈某领、女儿陈某霞告上法庭,诉称女儿陈某霞对其尽了赡养义务,但儿子陈某领不但不尽赡养义务,而且还将其拆迁补偿款和2.9亩承包地据为已有,更经常无故殴打原告。为此,原告陈某真将儿子陈某领、女儿陈某霞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陈某领每月支付赡养费1000元,并归还原告的2.9亩承包地和1.8万元现金。
原告贾某76岁,年事已高,体弱多病,且生活不能自理。2012年至2013年间,贾某因病住院仅治疗费就花了30多万元。贾某一生生育四子三女,其中三个儿子和三个女儿都比较孝顺,但三子刘某多年来未尽任何赡养义务。
1987年11月份,原告冯某刚骑三轮车出门卖菜,在村北河沟边捡到一名刚出生的弃婴,遂将其抱回家中抚养,原告冯某刚与妻子张某在1987年11月27日为该弃婴申报了户口,登记在二人户籍名下,关系为“长子”,取名冯某伟。
原告余某的母亲和父亲2008年经调解离婚,双方达成调解协议,余某由母亲抚养,其父亲余某望当庭一次性给付抚养费23000元。2013年余某在某双语实验学校上小学二年级,年学费3600元,其母亲无固定收入,主要收入来源为打工。后余某诉至法院请求其父余某望每月给付抚养费1000元,到2023年6月30日其满18岁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