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疑患有“绝症”且医疗期已满仍不能确诊的职工的病假问题
更新时间:2022-06-27 23:59: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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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何某,男,34岁,系广州某酒店劳动合同制工人。1994年7月20日被招入该酒店工作,合同期3年,至1997年7月20日期满。1997年6月...
案例:
何某,男,34岁,系广州某酒店劳动合同制工人。1994年7月20日被招入该酒店工作,合同期3年,至1997年7月20日期满。1997年6月26日何某因慢性鼻窦炎到医院复查、体检,医生认为他的鼻咽部有些粗糙,怀疑其患“鼻咽癌”,要求作进一步检查,但直至7月31日医院仍不能确诊是否患鼻咽癌。何某除慢性鼻窦炎外,还患有慢性迁延性肝炎,故一直“病休”,累计的医疗期已超过其根据实际工作年限可享受的医疗期(6个月)。单位认为他的医疗期已满,合同期也已满,且“鼻咽癌”只是怀疑而未确诊,又不属于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故如期终止其劳动合同。但何某不服,与单位发生争议。?
专家评析:
劳动部在给广州市劳动局《对〈关于因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管理等若干问题的请示〉的复函》中指出:“职工的劳动合同期将满,经医疗诊断,怀疑患有某种绝症,但又不能马上确认而需复查,且需停工休息治疗者,可以比照第一种情况处理;不需停工休息治疗者,不适用医疗期有关规定。医疗期已满仍不能确认的,可以终止劳动合同”。虽然何某被医院怀疑患鼻咽癌,但其医疗期和合同期均已满,且仍不能确诊是否患鼻咽癌,故单位不给病假而如期终止其劳动合同是正确的。当然,假如职工的医疗期未满而劳动合同期已满,但被医院怀疑患有“绝症”需休病假待查,且又确需停工休息治疗的,劳动合同的期限应自动延续至医疗期期满为止,但不需停工休息治疗者,则不适用医疗期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