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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不能借故停发下岗职工的生活费

案例: 某国有针织厂因经营状况不好,1995年4月15日起安排董某等20名职工下岗,时间定为1年,厂里与董某等人签订了下岗协议。协议约...
案例:

某国有针织厂因经营状况不好,1995年4月15日起安排董某等20名职工下岗,时间定为1年,厂里与董某等人签订了下岗协议。协议约定,董某等20名职工下岗期间厂里每月支付生活费180元,下岗期间可从事有报酬的劳动,社会保险等项待遇按国家规定执行。1995年8月,厂里以企业经营情况继续滑坡,下岗人员中有的已在社会上找到工作有了收入为由,停发了董某等6人的生活费。董某等人不服,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请求该厂履行下岗协议,补发其生活费。仲裁委员会受案后,调查情况属实,经调解无效,裁决该厂按下岗协议补发拖欠董某等6人的生活费。?

专家评析:

关于下岗人员的工资待遇问题,国家有明确规定。国务院1993年4月20日发布的《国有企业富余职工安置规定》中规定,对于富余职工实行待岗和转业培训,其间的工资待遇由企业决定;对于放长假的职工,由企业发给生活费,生活费在企业工资基金中列支,生活费标准由企业决定,但不得低于当地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劳动部《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有关工资支付的政策中规定,经济困难的企业执行劳动部《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劳部发[1994]489号)确有困难的,应按照《关于做好国有企业职工和离退休人员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国发[1993]76号)的规定,“企业发放工资确有困难时,应发给职工基本生活费,具体标准由各地区、各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本案中,该针织厂在生产困难情况下,确定董某等人下岗,并协议每月发给180元生活费是符合上述规定的。但借故停发其生活费显然是错误的,不仅违反了国家法规、政策,也违反了协议,是一种既违法又违约的行为,其实质是无故拖欠职工工资的一种表现,应当依法予以纠正。

在经济体制转换过程中,一些企业生产经营遇到困难是正常的,安排一些职工下岗是一种符合国家政策的措施。但是,对下岗人员必须以满腔的热情给予关心,保证他们的基本生活,由企业发给其基本生活费就是保证他们基本生活的具体条件。职工下岗期间,每月由企业发给生活费只是从最低条件上保证其基本生活,当他们找到临时性工作,有了一些收入时,仍然与企业保持着劳动关系,企业不能以此为理由而停发其生活费。如果下岗职工重新就业,企业才可以停发其生活费,而由重新就业的单位支付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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