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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个人欠的债务,要求另一方偿还,是否有法律依据? - 婚姻家庭

夫妻一方个人欠的债务,要求另一方偿还,是否有法律依据? 夫妻共同债务形成时要坚持“共债共签”原则,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要区分是否...

夫妻一方个人欠的债务,要求另一方偿还,是否有法律依据?

夫妻共同债务形成时要坚持“共债共签”原则,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要区分是否是家庭日常生活所需。在夫妻未约定财产分别制或者虽约定但债权人不知道的情况下,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为日常家庭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如果未举债的夫妻一方认为该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证明责任。如果债务并非用于家庭日常生活,原则上不作为共同债务,债权人主张的,需要举证证明。如果债权人不能证明夫妻一方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用于上述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则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第二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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