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答】
民间借贷纠纷中,借据凭证上借款人有多个签名,其一的借款人主张自己不是借款人,也不是担保人,签名只是做一个见证人,试图摆脱还款责任。但该借款人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应当知道作为担保人、保证人、见证人签字与借款人签字在法律上应承担不同的法律责任,但其在借条上签字时未注明自己的身份。该借款人书写在相对应有借款人的下方签字捺印,书写格式符合多个债务人借款的借条的书写格式。此时该借款人作为被告应提供足以推翻借据本证的证据进行反驳,否则法院不予支持,其应与其他借款人承担共同还款责任。
【法律依据】
《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 他人在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或者借款合同上签字或者盖章,但未表明其保证人身份或者承担保证责任,或者通过其他事实不能推定其为保证人,出借人请求其承担保证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