游客有权拒绝强迫购物。如果被安排强迫购物,游客有权在旅游行程结束后三十日内,要求旅行社为其办理退货并先行垫付退货货款。并且可以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投诉,由他们对旅行社和导游、领队进行责令改正、处以相应罚款的行政处罚。如果游客因拒绝旅游经营者安排的购物活动被增收费用,事后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旅行社返还。
【法律依据】
《旅游法》 第九条 旅游者有权自主选择旅游产品和服务,有权拒绝旅游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
第三十五条 旅行社不得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诱骗旅游者,并通过安排购物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
旅行社组织、接待旅游者,不得指定具体购物场所,不得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但是,经双方协商一致或者旅游者要求,且不影响其他旅游者行程安排的除外。
发生违反前两款规定情形的,旅游者有权在旅游行程结束后三十日内,要求旅行社为其办理退货并先行垫付退货货款,或者退还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费用。
《旅行社条例》 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旅行社,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导游人员、领队人员,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导游证:
(三)欺骗、胁迫旅游者购物或者参加需要另行付费的游览项目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旅游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 旅游者要求旅游经营者返还下列费用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 因拒绝旅游经营者安排的购物活动或者另行付费的项目被增收的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