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方在婚前购买的股票,在婚后增值的部分是否能够予以分割,应区分增值部分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因为股票的增值往往需要夫妻一方投入大量的时间与精力,这意味着夫妻中的另一方在其他方面更多的付出,比如子女的养育、家庭日常开支的赚取,故不宜将增值部分单纯认定为孳息,所以如果在婚后没有进行买进与卖出的操作,离婚时的账面收益更倾向于认定为自然增值,不应予以分割。而如果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对该股票进行了交易,其收益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则可以请求分割。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十一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一)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二)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三)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第五条 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