竞业限制之局限性分析

当前位置:首页 > 特别推荐 > 竞业限制制度研究 > 竞业限制之局限性分析

三、竞业限制之局限性之二:对劳动权的不合理限制

竞业限制尤其是劳动关系中的竞业限制,主要是通过对雇员劳动权的合理限制,实现其对雇主经营权(主 要是指雇主的商业秘密及其他竞争利益)的有效保护。但由于竞业限制之合理性标准向来难以确定,又使其对 雇员之劳动权的不合理限制经常难以避免。对劳动权的该不合理限制,主要表现为经营权与劳动权的冲突。

竞业限制之局限性之二:对劳动权的不合理限制

 

竞业限制尤其是劳动关系中的竞业限制,主要是通过对雇员劳动权的合理限制,实现其对雇主经营权(主 要是指雇主的商业秘密及其他竞争利益)的有效保护。但由于竞业限制之合理性标准向来难以确定,又使其对 雇员之劳动权的不合理限制经常难以避免。对劳动权的该不合理限制,主要表现为经营权与劳动权的冲突。

劳动权是一项具有宪法权利性质的基本人权,其以公民享有就业权为核心和基础, 同时又包括择业自由 权、职业培训权等权利。[21]劳动权还是实现生存权的一般手段。因为,劳动者的生存决定着全社会的生存。生存 权问题最早是由劳动者而引起,解决了劳动权问题也就等于解决了社会多数人的生存权问题。[22] 因此,竞业限 制对劳动权的不合理限制,既是对劳动者之择业自由权的不合理限制,也是对劳动者之生存权的不合理限制。

(一)对择业自由权的不合理限制

劳动既可以满足人们对拥有财富的物质需要,也可以满足人们追求幸福的精神需求, 这是由劳动权作为 基本人权的性质所决定的。而作为劳动权的一项重要内容,择业自由权一般是指劳动者依照自己的个人意愿 自主选择职业的权利,包括是否从事劳动的自由、从事何种劳动的自由以及何时、何地于何单位从事劳动等各 方面的选择权。[23]择业自由权是一项世界各国均已普遍承认的基本人权。

择业自由权不仅与劳动者的个人发展权密切相关,也是其享有人身自由权的重要表现。就发展权而言,劳 动者享有和行使择业自由权可以使其获得更好的工作及待遇。首先,基于个体的差异性,每个劳动者都有其自 身的竞争优势及劣势,只有扬长避短才能最大限度地发挥自身潜能,也才最有利于人才资源的开发与利用。其 次,每个人接受的教育及可能获得的知识总是有限的,尤其在当今知识经济时代,社会分工越来越细,专业化 程度越来越高,职业种类也越来越多,所谓上知天文下知地理的全知全觉的通才几乎是不存在的。再次,“ 中国 有 13 亿人口, 虽然经济总量已经位居世界前列,但人均收入水平仍排在世界 100 位之后, 城乡发展和区域发 展很不平衡, 农村特别是西部地区农村还很落后,还有数以千万计的人口没有解决温饱。”[24]这一现状说明,我 国目前的经济发展水平还很不平衡,目前的贫困人口,尤其是农村贫困人口众多,整体就业形式十分严峻。 由 此可见,劳动者的择业自由权不仅直接影响着个人发展,也是决定整个社会发展的关键因素。

竞业限制限制了雇员的自由择业权,极易导致雇员生活水平的下降,同时也限制了雇员的进一步发展。知 识经济时代,雇员的知识、经验和技能是其生存、发展的手段, 因此,竞业限制在一定意义上也是对雇员知识、 经验和技能的使用自由所进行的限制。纵然,这并非竞业限制的初衷。因为,竞业限制的主要目的原本是对于 雇员泄漏雇主商业秘密的可能性予以提前防范而进行的必要限制。而事实上, 无论这种目的多么正当,也改变 不了竞业限制对雇员之实际竞业行为予以限制的客观事实。对雇员竞业行为的限制,事实上就是要求雇员放 弃自己熟悉或擅长的行业和工作,去选择陌生的行业或不擅长的工作。虽然我国《劳动合同法》第 24 条规定, 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然而,恰恰正是这 些高级管理和科学技术人员,在自主择业的过程中更加依赖其自身掌握的专门知识和特殊技能。

自由是人们能够过自己愿意过的那种生活的“可行能力”。劳动者的个人发展权是促进劳动者个人乃至社 会群体较好生存及追求自由的核心与关键,而对劳动者人身自由权的保障与扩展更是劳动者个人乃至社会享 有发展权的首要目的与不可缺少的重要手段。 自由不仅是促进个人发展及社会进步的主要手段,还可以使社 会安排更为恰当与负有效率。正因如此, 国际劳工组织费城宣言也强调:“ 国际劳工组织之庄严义务在于世界 各国间推进各种方案,俾得完成下列各项:充分就业与提高生活标准;工人就业时,务使其所就之职业可充分 发挥其技能与造诣,俾其对大众幸福可作最大之贡献;为达到此项目的及予一切有关者以适当保证,须有训练 与转业之设施,所谓转业, 系包括移地就业及移地居住而言。”[25]

(二)对生存权的不合理限制

美国著名社会心理学家亚伯拉罕·哈洛德·马斯洛在《人的动机理论》一文中,将人的基本需要界定为五 种,即:生理需要、安全需要、爱的需要、尊重的需要及自我实现的需要,并同时指出,言论自由、行动自由、公 平、正义、诚实及在集体中遵守纪律等这些条件是满足以上基本需要的先决条件。[26]然而,马斯洛对于满足人 的基本需要的先决条件的这一认识,并不十分全面。事实上,人之生存本身才是满足以上基本需要的最具有决 定意义的先决条件,即生存才是人类的第一需要。对于一个连自身生命都无法被保障的人,其他一切需要都将 显得不那么重要了。 日本学者大须贺明认为,作为生存权这种基本权利之一的劳动权,是一种具体性权利,是 一种国民可以向国家请求像获得劳动机会之类的一定给付的权利。 一般说来,在社会权性质侧面的劳动权 之根底下, 蕴存着生存权。这就是要在劳动的领域中,实现生存权的基本目的,要确保人在社会生活中的应有 尊严,即确保人确实能够像人那样生活。[27]大须贺明不仅将劳动权视为一种具体的权利,而且还指出劳动权保 障的基本目的就是实现生存权,并确保人能确实像人那样生活。人能够依靠自己的劳动成果生活,并能够把生 活剩余的钱存起来留给子女或自己的晚年,这都是人的尊严的内在因素。如果剥夺了人的这一劳动权,也就剥 夺了他的人格尊严的基本组成部分乃至其生存权。[28]

竞业限制限制劳动者在特定的时间、地域、行业或岗位等特定范围内不得与经营者竞争, 该限制如果超出 了必要限度, 就构成对劳动权的不合理限制,也就构成对劳动者生存权的不合理限制。公民的劳动权是其获得 生存权的必要条件。没有了劳动权,人们的生存权也就没有了保障。竞业限制对劳动权的不合理限制,其实质 就是对劳动者之生存权的不合理限制。

文章评论

表情

共 0 条评论,查看全部
  • 这篇文章还没有收到评论,赶紧来抢沙发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