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环境研究所诉某新能源公司等生态环境保护民事公益诉讼案
【基本案情】
某新能源公司经核准在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某地区建设某风电项目。该项目建设中,某环境研究所认为某新能源公司未经环评开工建设风电项目,严重损害当地生态环境,造成重大损害风险,尤其威胁国家二级保护动物黄羊的生存环境,遂提起生态环境保护民事公益诉讼。人民法院经调查了解,在中卫北山地区曾出现过黄羊。在案证据表明,案涉项目施工期和运营期采取了有效的污染防治措施和生态环保措施,基本落实了环评报告表及批复文件中提出的环境保护措施,并通过项目竣工环保验收。
【裁判结果】
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案涉风电项目所在地并未被确定为黄羊重要栖息地,该项目所在区域虽发现少量黄羊,但数量不足以认定该区域系黄羊生息繁衍的重要区域,不能因项目所在地内出现过黄羊就认定项目所在地系黄羊的重要栖息地。依据黄羊在案涉区域的活动情况,结合案涉项目的实际建设情况,风力发电机系点状排布,风机运行所产生的噪音在允许范围内,项目建设未对所在区域环境造成根本性改变,且项目建成后可采用设置围栏、人工植草的方法恢复植被,案涉项目的建设未对项目范围内黄羊的生存环境产生难以逆转的损害。一审判决驳回某环境研究所的诉讼请求。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本案系一起人民法院正确处理高质量发展与高水平保护关系的民事公益诉讼典型案例。案涉风电项目系利用丰富且洁净的可再生风能资源进行发电的绿色产业,有利于促进“碳中和”目标实现,促进经济社会绿色可持续发展。同时,风电项目建设可能会破坏生态环境,不利于生物多样性保护。人民法院综合考虑案涉风电项目对野生动物可能造成的影响及影响程度、企业能否采取有效措施减少或消除生产经营活动对环境造成的影响等因素,认为案涉风电项目的建设未对项目范围内黄羊的生存环境产生难以逆转的损害或存在损害风险,故未予支持停止风电项目建设的诉讼请求。该案对于司法助力高质量发展与高水平保护、加快推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及同类案件的审理具有很好的借鉴和示范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