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新法出台,对症破解育儿难题
家庭教育促进法颁布以来,关于新法如何影响家庭教育众说纷纭,言“依法带娃”者有之,也有商家要“把握家长培训蓝海机遇”……家庭教育促进法如何对实践产生作用?记者进行了采访。
明确宣示家庭教育基本理念
在传统认知中,家庭教育是一个私领域,家长在对子女的教育中享有高度的自主性。即便广为流传的家规家训,仍不出一氏一族的民约性质。新法一出,“依法带娃”的说法便在媒体上流传开来。北京家长杨莉青非常困惑:“带娃各家都有自己的做法,观念、模式的差异也很大,家里发生的事,具体的监督也很难实施,新法会不会成为一纸空文?”
“这部法律解决的是生而不教、教而不当,特别是教而不当的问题。”首都师范大学教育学院副教授罗爽告诉记者,“该法的第一稿征求意见时叫做‘家庭教育法’,因为考虑到干预性过强,并不符合立法初衷。因此作出修改,‘促进’就把这部法律的核心点了出来。其实这部法不是一部去管家长的法,而是一部去帮助家长的法。”
自从娃出生,杨莉青就开始购买各类育儿书籍,到了上幼儿园,各类理念的办园介绍也让人头晕眼花。对于市面上流行的各种各样关于家庭教育的说法、家庭教育专家和门派,她觉得无所适从。杨莉青注意到,促进法第二章家庭责任中,第十六条和第十七条对于未成年人家庭教育的内容和方法分别作出了详细指引,如内容方面,有培养家国情怀、品德培养、正确成才观、身心健康、劳动观等;方法方面,有亲子陪伴、潜移默化、平等交流等方式。“感觉是把重要的教育理念通过法律条文的形式告诉大家。”
“法律不光是有大家熟悉的强制性功能,还有一种教育、告示的功能。明确家庭教育的概念其实是非常重要的。”罗爽表示,对于民众来说,法律形式的说服力可能更强,权威性也很高,比我们以往的这种政策的宣导,包括规范性文件的这样一些规定具有更好的效果。
“我就觉得这个法的出台不是孤立的,它配合了前期我们做的‘双减’工作,之前我们家小孩一放假,就把他送到机构里面去学语言学数学。经过一系列的政策调整,没有辅导班了,这个时候孩子们就闲下来了。”北京家长姜元刚说。“新法的出台就相当于给了我们一个指导性的方向。我们知道下一步怎么带孩子,让更多的孩子们有了更多的时间,我们也就有了更多的陪伴,通过这个法的指引我们就知道日常中要通过言传身教,通过亲子陪伴这样来给他一个家风家教的培养。”
对症破解育儿难题
隔代抚养、丧偶式育儿……新法的很多条款与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对应。“现在农村其实很多时候父母都在打工,都在外面,留守儿童特别多,孩子跟着老人缺少良好的家庭教育。”姜元刚说,“如果没有法律的保障、没有立法去保护孩子的权益,家长的‘养而不教’行为缺乏强制性约束,那么孩子野蛮生长,对以后成长不利。”
记者了解到,在家庭教育促进法出台之前,教育法、义务教育法、民法典、未成年人保护法等都有涉及家庭教育的内容。
“以往法律其实也有一些相关的条款,更多规定的是家长基于监护关系对孩子负有教育的义务,但是对于家庭教育的具体职责,尤其是他怎么教育、教育什么其实是没有规定的。”罗爽表示,此外,以往法律其实比较缺失的一块是提高家长家庭教育能力的指导服务体系建设。“我们整个社会怎么样去构建覆盖城乡的家庭教育指导服务体系,来为家长去提供家庭教育指导,这在之前的法律当中是没有规定的。”
杨莉青的孩子就读于北京市西城区某小学,她表示,现在学校本身也有家长学校,每隔一段时间会组织讲座,但原则性的东西讲得多,具体的方式方法讲得少。“都知道与孩子沟通要采取平等态度,但怎么做就没有涉及。”杨莉青分析,这可能和老师是兼着做家长教育相关。“新法说要加强指导服务体系,希望以后有更多专家参与到家长学校授课中来,能够给予更多案例情境的分析,包括做一些对棘手亲子情境的支援。”
“这是一个资源的配置和供给问题,就是怎么把研究者、大学的专业力量给集中起来做指导工作。”罗爽说,“通过设置家庭教育指导机构负责本区域内服务人员队伍建设和培训,能够解决学校和社区自身资源有限的问题,为它们输血。”
家庭教育中各方角色更清晰
“从1996年开始,我国每5年会推出一个全国家庭教育工作的五年规划,这次家庭教育促进法可以说是以往经验的总结和集大成。”罗爽说。“新法明确了家庭教育工作的统筹协调部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妇女儿童工作的机构,其实就是妇儿工委。这次还明确了由教育行政部门和妇联来主抓家庭教育工作。管理体制比以前更为明确了,就能够去解决以前我们说的看似是大家都在管,大家都有责任,最后谁都不管的情况。”
姜元刚认为,现在谈家庭教育,直接的抓手依然是学校。“学校本身是主渠道,如果让学校去承担一部分功能,这个是见效比较快的。现在因为有家委会的存在,学校向家长反馈信息比较畅通,给出一个方向性的建议,家长一般都会积极配合的。”
“双减”大背景下,家庭教育会不会成为资本投资的新风口也引发了讨论。对此,罗爽表示“第36条规定了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可以依法设立非营利性的家庭教育服务机构,明确了家庭教育的服务机构必须是非营利性的,是不能挣钱的。第52条规定了对从事超出许可业务范围的行为,要追究法律责任。一个是明确家庭教育服务机构的非营利性质,另外一个就是对它超出业务范围的行为要追究法律责任。其实这两个条款的目的是防止我们的家庭教育的服务机构在实践当中变形为这种学科培训机构。”
“从社会层面它给了大家一个新的引导。以往大家跟风去上辅导班,都是去给孩子报课,现在有了从国家层面的这种引导,还有从社会层面的这种引导,我们就开始逐渐的转变。”姜元刚打算带自己的儿子多去参加户外野营:“虽然以前也知道应该让孩子更多的拥抱大自然,体验这种家庭生活温情。现在有了这种导向,社会风气也在转变,我们就可以按照比较理想的理念做好家庭教育了。”(记者 刘博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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