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积极回应人民心声 健全环境治理体系
噪声污染防治法为安宁和谐环境提供有力法治保障
2021年12月24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自2022年6月5日起施行。自该法施行之日起,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同时废止。
中国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天津大学法学院院长孙佑海接受民主与法制社记者专访时表示,噪声污染防治法回应新时代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安宁和谐环境需求,是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法治思想、落实党中央生态环境保护重大决策部署的重要举措,进一步完善生态环境保护法律制度体系,为噪声污染防治工作提供了有力的法治保障。
从制定实施到监督保障体系化建设不断完善
孙佑海认为,与现行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相比,噪声污染防治法删除了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中的“环境”二字,明确法律所规范的对象是产生噪声的人的行为,强调需要运用法律手段来解决人为产生的噪声污染。
为了对噪声污染进行更好的规制,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二条对噪声和噪声污染进行明确定义:“本法所称噪声,是指在工业生产、建筑施工、交通运输和社会生活中产生的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本法所称噪声污染,是指超过噪声排放标准或者未依法采取防控措施产生噪声,并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的现象。”
孙佑海表示,噪声污染防治法扩大了法律适用范围,针对有些产生噪声的领域没有噪声排放标准的情况,在“超标+扰民”基础上,将“超过噪声排放标准或者未依法采取防控措施”产生噪声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的现象界定为噪声污染,有助于解决实践中存在的监管空白以及监管对象不明确问题,有助于形成完善的法律规范体系。
此外,孙佑海还认为,噪声污染防治法对噪声污染和振动防治过程中,对不同主体的权利和义务进行规定,有助于形成完善的法律实施体系;对监督管理方式进行修订,明确罚款幅度范围、相关处罚手段,有助于形成完善的法律监督体系;明确各级政府和有关单位对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以及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的协助职责,有助于形成完善的法治保障体系。
强化源头防控形成立体化治污新格局
源头防控是噪声污染防治最有效的方法之一。噪声污染防治法遵循加强源头防控原则,要求发挥规划、产品噪声限值及振动控制在噪声污染防治中的重要作用。
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十六条明确,有关部门对可能产生噪声污染的工业设备、施工机械、机动车、铁路机车车辆、城市轨道交通车辆、民用航空器、机动船舶、电气电子产品、建筑附属设备等产品,根据声环境保护的要求和国家经济、技术条件,在其技术规范或者产品质量标准中规定噪声限值。孙佑海认为,这有利于从源头上防治噪声污染。
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十五条规定,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根据国家声环境质量标准和国家经济、技术条件,制定国家噪声排放标准以及相关的环境振动控制标准,并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尚未制定国家噪声排放标准的,可以制定地方噪声排放标准;对已经制定国家噪声排放标准的,可以制定严于国家噪声排放标准的地方噪声排放标准。孙佑海表示,这进一步考虑了污染防治的层级性和手段选择的合理性,有助于形成立体化的污染治理格局。
推动多元共治优化噪声纠纷处理方式
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十条要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噪声污染防治法律法规和知识的宣传教育普及工作,增强公众噪声污染防治意识,引导公众依法参与噪声污染防治工作。新闻媒体应当开展噪声污染防治法律法规和知识的公益宣传,对违反噪声污染防治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国家鼓励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社会组织、公共场所管理者、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人、志愿者等开展噪声污染防治法律法规和知识的宣传。
“将不同主体均纳入法律规制范围,有助于推动形成多元共治的污染防治新格局。”孙佑海说。
同时,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八十六条规定了纠纷的解决方式。其中,明确“国家鼓励排放噪声的单位、个人和公共场所管理者与受到噪声侵害的单位和个人友好协商,通过调整生产经营时间、施工作业时间,采取减少振动、降低噪声措施,支付补偿金、异地安置等方式,妥善解决噪声纠纷”。孙佑海表示,这有利于通过多元手段化解有关主体之间因排放噪声发生的纠纷。
强化分类管控增强法律可操作性
孙佑海介绍,噪声污染根据噪声源的特点,主要分为工业噪声污染、建筑施工噪声污染、交通运输噪声污染以及社会生活噪声污染。噪声污染防治法分类加强各类噪声污染防治,进一步细化规定,增强了法律的可操作性。
对于防治工业噪声污染,噪声污染防治法要求增进排污许可管理并规定了无证排放的处罚措施;对于建筑施工噪声污染,噪声污染防治法增加了噪声污染防治费用列入工程造价、制定落实噪声污染防治实施方案等内容;对于交通运输噪声污染,噪声污染防治法增加了公路养护管理单位、城市道路养护维修单位对公路、城市道路的维护和保养义务;对于社会生活噪声污染,噪声污染防治法加强新型噪声源管控,将广场舞、机动车“炸街”扰民等问题列入依法管控范围,及时回应了广大人民群众对安宁生活和健康的诉求。
需关注实施过程中的重点难点
孙佑海表示,噪声污染防治法的施行必将对防治噪声污染,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发挥积极作用。法律施行过程中,需要解决噪声污染取证难和部门权限划分难等重点问题。
“与其他污染源排污后污染物浓度容易长期残留累积不同,噪声污染具有瞬时性。噪声源一旦停止发生,噪声便瞬时消除。”孙佑海说,这使得噪声污染取证相对困难,要引起重视。
半夜装运施工垃圾,属于建筑施工噪声,还是交通运输噪声?这些问题在法律实施中也需要进一步明确。“工业、交通、社会生活等噪声的监管涉及环保、工商、城管、公安机关等多个部门,各个部门对噪声的管理权限化分有待进一步明确。”孙佑海说。
孙佑海还建议,完善与噪声污染防治法相配套的法律法规和管控标准,并以噪声污染防治法实施为引领,制定国家和地方噪声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明确总体要求、主要目标以及主要指标,推动开展噪声违法行为专项整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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