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商业秘密的自我防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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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节 第三方协助商业秘密管理

标杆借鉴宝洁雇佣情报公司美国日用品生产商宝洁公司承认曾雇佣由越战期间的情报人员退役后所开设的情报公司,取得商业对手联合利华公司机密...

标杆借鉴

宝洁雇佣情报公司

美国日用品生产商宝洁公司承认曾雇佣由越战期间的情报人员退役后所开设的情报公司,取得商业对手联合利华公司机密,此举违反了商业守则。

宝洁公司雇佣情报公司实施名为“大牧场”的刺探计划,搜集联合利华的洗发水市场计划机密,情报人员曾经使用翻查联合利华公司的垃圾桶的方式取得资料。受宝洁委托调查情报的公司是亚拉巴马凤凰顾问集团,该集团的主席诺伦及其他创办人,曾经参与越战时期追捕越共支持者的“凤凰计划”。

使用商业调查公司属于进攻性的商业秘密战略,目前国内这行为多处于灰色地带,大量的商业调查公司还没有完全合法。因此,通常不主张企业采取非法手段进行商业秘密盗窃活,而主张合法的商业秘密获取。

通常有关商业秘密的法律服务中有大量的合同及其他法律文弓需要起草,还有大量的事务需要律师提供咨询意见。基本的工内容包括以下方面:

 

一、协助自有商业秘密维护

(一)对内工作

1.指导客户成立商业秘密管理委员会,负责商业秘密的管理与维护。

2.协助客户建立切实可行的保密制度,编制保密手册。3.指导客户划定商业秘密的范围:关于商业秘密范围的划定般从以下几方面考虑,包括该信息是否具有保密的必要性、可能性,以及与其他知识产权保护方式相比,以商业秘密方式进行保护,是否具有更好的效果。

4.指导客户划定商业秘密级别(绝密、机密、秘密),以推动商业秘密的分级管理。

5.指导客户建立秘密资料标签、存档管理及复制、查看、外借制度。

6.指导客户建立反泄密机制。包括建立宣传和论文发表审查机制、工业展览审查制度、参观访问团接待制度、门卫保安电子报警及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体系、办公及工业垃圾的处理制度。

7.指导客户对员工进行管理:

1)禁止无关人员接触秘密信息,划定可接触人员名单。(2)与可能接触商业秘密的员工签订保密协议(可单独签订,也可包含在劳动合同的条款中)。

3)要求参与特别重大项目的相关人员出具保密保证书。(4)对离职员工进行离职调查,了解离职员工去向、手头秘密资料移交情况并要求离职员工出具保密保证书。

5)与可能接触较高级别商业秘密的员工签订在职(或离职)竞业限制协议。

6)员工商业秘密法律知识培训,制作培训记录并要求参加人员签名。

 

(二)对外工作

1.指导客户与供应商签订保密协议。2.指导客户与经(代)销商签订保密协议。

3.指导客户与会计师事务所等可能接触商业秘密的中介机构签订保密协议。

4.指导客户在技术转让或委托开发合同中增加保密条款或另行签订保密协议。

5.指导客户在可能涉及自己商业秘密的项目谈判之前,与对方签订保密协议。

6.指导客户与其他可能接触或持有商业秘密的合作伙伴签订保密协议。

二、避免侵权纠纷

律师除帮助客户建立完善的自有商业秘密维护机制外,指导客户建立相应的商业秘密合法搜集和利用机制,以免其卷人不必要的侵权诉讼当中也很有必要。

1.指导并协助客户在聘用竞争对手的技术、经营骨干时进行一定的调查,避免侵权

1)要求跳槽人员提供原单位的《离职证明》等手续。

2)制作专用《调查书》、《保证书》,要求跳槽人员填写并存档。

3)在没有必要的情况下,避免使用跳槽人员带来的原单位的商业秘密。

4)使用跳槽人员提供的信息前,应充分了解其信息来源,并要求提供者出具来源合法的书面说明。

2.指导客户保存通过反向工程或其他正当途径掌握他人商业秘密的所有证据材料,必要时可以请公证机关对该证据材料依法进行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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