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门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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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为简化行政循环之规例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第22/87/M号 效力级别 澳门法规 时效性 现行有效 颁布日期 1987-04-20 实...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第22/87/M号

效力级别 澳门法规

时效性 现行有效

颁布日期 1987-04-20

实施日期 1987-04-20

发布机关 澳门

正文

四月二十七日

鉴于需立即修正十一月二十一日第41/83/M号法令内有关预算修改之规定,但不影响对同一法规正进行之整体修正;

经听取咨询会意见后;

总督根据《澳门组织章程》第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命令制定在澳门地区具有法律效力之条文如下:

第一条 十一月二十一日第41/83/M号法令第二十一条修改如下:

第二十一条 (核准范围及权限)

一、为支付未预测或拨款不足之不得拖延之开支,得修正或修改预算。

二、如本地区总预算之总开支增加,则透过法令修正预算。

三、如能以开支项目内剩余之拨款抵销追加或登录之款项,则根据总督批示之规定修改预算。

第二条 废止十二月三十一日第61/86/M号法令第十一条。

一九八七年四月二十日核准。

命令公布。

总督 马俊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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