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门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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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可在本地区专为担任公职所举办之法律及公共行政学士学位课程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第13/89/M号法令 效力级别 澳门法规 时效性 现行有效 颁布日期 1989-02-23 ...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第13/89/M号法令

效力级别 澳门法规

时效性 现行有效

颁布日期 1989-02-23

实施日期 1989-02-23

发布机关 澳门

正文

二月二十七日

东亚大学所主办之法律及公共行政课程经已开始。为此,基于共和国教育架构对该课程的组织和开办所作出的热诚支持,以及在将来该等文凭同样获得共和国政府方面认可之合理愿望,有必要立即确保在该等课程所取得文凭之认可。

因此,在本地区总督所致力之本地化政策范围内,有必要为追随这个目标有所贡献的一切主动予以鼓励及设立条件,使有一个利于其成功之政治和立法的环境。

因此,本法令就是努力推动本地区现时进行之教育政策之一个重要标记,同时,亦在短期内编制和公布高等教育一般基础的宣传措施的情况下而出现的。

为此,

经听取咨询会意见后,

澳门总督按照澳门组织章程第十三条一款规定,制定在澳门地区具有法律效力的如下条文:

第一条 本法令对在本地区所教授之法律及公共行政学士课程予以认可,例如为担任公职的目的。

第二条 在本地区所取得法律及公共行政课程文凭之认可,首先该课程应系由一所经总督适当批准及认可之高等教育机构所教授者。

第三条 总督将于九十天期内以训令方式制定本法令所指的机构运作及课程与文凭认可之条件。

二月二十三日通过

着颁布

总督 文礼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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