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 台湾法规
时效性 现行有效
颁布日期 1988-03-07
实施日期 1989-07-12
发布机关 台湾当局
正文
第一条 (订定依据)本细则依公务人员升等考试法(以下简称本法)第十四条之规定订定之。
第二条 (定义--荐任级)
本法第三条所称现任荐任第九职等,指经铨叙合格之有给专任者。所称具有法定任用资格现任相当于荐任第九职等职务,指具有公务人员任用法第九条所定荐任职任用资格,依派用人员派用条例或技术人员任用条例进用为荐派或荐任第九职等之人员,经铨叙有案之有给专任者。
第三条 (定义--委任级)
本法第四条所称现任委任第五职等,指经铨叙合格之有给专任者。所称具有法定任用资格现任相当于委任第五职等职务,指具有公务人员任用法第九条所定委任职任用资格,依派用人员派用条例或技术人员任用条例进用为委派或委任第五职等之人员,经铨叙有案之有给专任者。
第四条 (定义--现职雇员)
本法第五条所称现职雇员,指各机关组织法规编制内之雇员或编制内职务相当雇员者。
第五条 (年限之计算)
本法第三条至第五条所定之年限,连续计算至报名截止之日为止。
第六条 (升等考试成绩之计算)
升等考试成绩依下列规定计算:
一、荐任以上升等考试笔试成绩,普通科目与专业科目分别平均计算。普通科目占百分之三十,专业科目占百分之七十。但笔试成绩有一科为零分,或专业科目平均成绩不满五十分者,其考试总成绩纵达及格标准,仍不予及格。
二、委任升等考试笔试各科目成绩平均计算。但笔试成绩有一科为零分,或笔试平均成绩不满五十分者,其考试总成绩纵达及格标准,仍不予及格。
三、测验成绩之计算与笔试同。
四、笔试与口试同时举行时,笔试成绩占百分之八十五,口试成绩占百分之十五。
五、笔试与实地考试或审查著作或发明同时举行时,笔试成绩占百分之六十,实地考试或审查著作或发明成绩占百分之四十。
六、除笔试外,以其他两种以上方式同时举行时,其成绩平均计算之。
依本法第九条将最近三年考绩或考成成绩并入升等考试总成绩计算时,其考绩或考成成绩占百分之三十,考试成绩占百分之七十,合并计算为总成绩。
第七条 (升等考试及格成绩之下限)
升等考试及格标准,其总成绩不得低于六十分。
前项及格标准,经典试委员会之决议,得按行政及技术类别,并以简荐委分等订定之。
第八条 (现职人员考绩或考成成绩之并入升等考试总成绩计算)
本法第九条所称“现职人员最近三年考绩或考成成绩一年列甲等,二年列乙等以上者,其成绩得并入升考试之总成绩计算”,应以报名截止前最近连续三年之年终考绩或年终考成为准,另予考绩(成)、低官等之考绩(成)不予采计。
最近三年考绩或考成成绩未达一年列甲等,二年列乙等以上者,以其考试成绩为总成绩。
第九条 (考绩成绩之计算)
依本法第十条之规定计算考绩成绩,其论文或学业成绩仅列等第者,甲等或相当甲等以八十分计算,乙等或相当乙等以七十分计算,丙等或相当丙等以下或论文、学业成绩不足七十分或未列成绩、等第者,不予计算。
前项成绩抵算考绩成绩者,以奉准留职停薪之年限为准。
第十条 (考试违规之处理)
参加升等考试违规者,除依有关法令规定处理外,其情节重大者,并得由试务机关通知其服务单位。
第十一条 (升等考试及格之效果)
升等考试及格者,职得其及格类科所适用职系职务之升等任用资格,并依现职人员升任甄审办法之规定升补缺额。
第十二条 (施行日期)
本细则自发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