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评析

当前位置:首页 > 司法案例 > 案例评析

公司跑路业主解约 合同解除时间明确

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徐伟伦 实习生王文洋2019年3月,边先生与某装饰设计公司签订了住宅装饰装修工程系列合同,并在合同签订当日交付了定金...

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徐伟伦 实习生王文洋

2019年3月,边先生与某装饰设计公司签订了住宅装饰装修工程系列合同,并在合同签订当日交付了定金,后续支付了施工款。该装饰设计公司本应在2019年7月初开工,但直至7月底也无人到场进行施工。边先生多方找寻后,发现该公司已经“跑路”。

为维护自身权益,边先生将该装饰公司诉至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要求解除其与该装饰公司之间的合同关系,并要求该公司返还定金及已付价款。由于该装饰公司处于停业且无人经营状态,法院依法进行了公告送达。

庭审中,在法官释明解除权性质及行使方式后,边先生认为因7月底后未有施工发生,故其与装饰设计公司之间的合同关系已于2019年7月底解除。随后,法官询问边先生是否在起诉前向对方发出解除合同的通知,边先生表示当时没有明确说明,之后就找不到装饰公司的工作人员了。

西城法院对此案审理后认为,依据民法典相关规定,如当事人一方未通知对方,直接以提起诉讼的方式主张解除合同,人民法院确认该主张的,合同自起诉状副本送达对方时解除。本案中,判定双方签订的系列合同解除时间为起诉书副本公告届满之日。因双方争议发生在民法典实施前,因此法院依照我国合同法及担保法的相关规定,对该装饰公司因违约导致合同解除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作出相应认定,判决该装饰公司退还边先生定金及已付价款。

对于合同解除的时间应该如何认定的问题,法官庭后表示,原合同法规定“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但在司法实践中,因缺乏统一规定,法院对于当事人起诉前未发出解除通知而主张要求判决解除合同的时间认定有起诉日、送达日、判决生效日等多种情形。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五条第二款针对此种情况作出明确规定,弥补了法律空白,统一了法律的适用,对持续性合同的及时解除终止,可以使合同双方从原有的合同约束中走出来,更好地实现经济资源的优化配置。

文章评论

表情

共 0 条评论,查看全部
  • 这篇文章还没有收到评论,赶紧来抢沙发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