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日报讯 记者章宁旦 通讯员赵彩红 近日,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因未成年人钟某隐瞒父母购买游戏币引发的网络服务合同纠纷案,判决游戏公司向钟某母亲返还未使用游戏币46502元及利息,对已使用的游戏支出由钟某母亲与游戏公司各负50%的责任。
记者了解到,2019年5月,钟某(时年12周岁)使用其母亲的手机上网玩游戏,其间向游戏公司购买了游戏币、年卡、成长卡、魔法师资格证等,共计58732元。后钟某母亲发现其银行账户支出情况异常,经查询得知是钟某游戏支出所为。据游戏账户显示,尚有价值46502元游戏币未使用。钟某母亲随即要求游戏公司退回款项,双方未能协商一致,遂诉至清城区法院。
清城区法院审理认为,钟某在注册使用游戏时为12周岁,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照法律规定,钟某法定代理人不同意或者未追认其与某游戏公司订立的服务合同,该服务合同应为无效。遂判决游戏公司向钟某母亲返还46502元及利息。
同时,钟某母亲作为监护人,未尽到管教义务,对手机、银行账户密码等亦未注意妥善保管;某游戏公司明知钟某系未成年人,在钟某短期多次作大额支出的情况下,未尽注意义务,放任损害结果发生。钟某母亲与游戏公司均存在过错,对已使用的游戏支出各负50%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