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马超 王志堂
山西一女子和男友一起约朋友吃饭喝酒,酒后独自一人误入黄河溺水身亡,共同饮酒的人是否应当承担责任?近日,山西省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终审判决,认定死者父母、男友及其他共同饮酒人就女子溺亡承担相应责任。
2020年3月4日,冬梅下班后应男友小王邀请,与小王和弟弟小春一起逛街。闲逛过程中,又通知朋友大秋、小北等5人到某餐厅吃饭。其间,除大秋外,其余7人共饮啤酒3箱左右。当晚8点40分,大秋有事先行回家,晚上11点左右饭局结束。随后,小北步行回家,其余人在门口打车。
此时冬梅姐弟二人因回家方式发生争执,小王便安慰女友让其他人先走。之后,情侣俩向保德县外河畔方向走去。不一会儿,冬梅消失在了小王的视线中。数日后,已无生命迹象的冬梅在黄河某处被发现。
事故发生后,冬梅的父母将其男友小王、共同饮酒的大秋等人全部诉至忻州市保德县人民法院,认为他们与冬梅共同饮酒,未尽到提醒和照顾义务,与冬梅的溺亡存在因果关系,要求冬梅男友等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而小王等人均认为一起吃饭、喝酒与冬梅黄河溺亡之间没有因果关系,没有预见本案损害后果的可能性。
法院审理后认为,死者冬梅与被告小王等人共同饮酒吃饭,且饮酒过多,共同饮酒人应对其尽到合理提醒注意义务。被告小王、小北等人没有尽到合理提醒注意义务,未及时将冬梅送至家中,也未告知其父母冬梅的情况,对冬梅的死亡结果存在过错。尤其是小王作为冬梅的男友,在其他被告离开后,其作为最后照顾女友的陪护人,让其酒后独自一人穿过大车道后误入黄河致死,在所有被告中应当承担主要责任。冬梅作为一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该知道自己的酒量,预料到深夜饮酒后前往河边的危险性。同时,冬梅的父母在女儿深夜未归时,没有履行好看管义务,对其死亡结果也存在过错。大秋因提前离席且未饮酒,无法预料到饭局结束后冬梅的状态,故不承担责任。
结合本案具体情况,法院酌定冬梅父母及冬梅本人对其溺水死亡的后果承担50%的责任,小王承担25%的责任,小北等5人共同承担25%的责任。
判决后,原、被告不服,均上诉至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件当事人均为化名)
共同饮酒人在合理限度内有安全保障义务
法官庭后表示,共同饮酒,无论何种缘由,首先是一种共识与认同的情谊行为,是一种相约与合意的民事活动。正常的共同饮酒行为属于道德调整的范围,不受法律干涉。但是一旦共同饮酒过程中出现伤亡情,形必将使情谊行为的道德问题上升至法律层面的侵权责任赔偿问题。
共同饮酒过程中的义务是附随并存于道德义务之上的法律义务,即安全保障义务。共同饮酒行为易出现因为共同饮酒的先行行为导致的饮酒者陷入醉酒、酒精中毒等人身或财产遭受损害的危险。当共同饮酒人处于这样的状态时,其他人即负有注意义务,应当充分履行对其提醒、劝阻、照顾、护送等义务。如果未充分履行上述义务,致使受害人酒后遭到人身损害,则属于违反因共同饮酒这一先行行为引发的作为义务,构成不作为侵权。
法官表示,酒桌饮酒后发生意外可能承担侵权责任的有几种情况:第一,大家都喝酒了,而且相互劝酒,事后各自离去。这种情况下,酒桌上的人因为在喝酒时对其他成员没有劝阻,而且也没有将出事者送回家,因此都存在过错,相互之间都要承担赔偿责任。第二,大家都喝酒了,但没有相互劝酒,对喝醉的人进行了及时提醒。此时一般很难举证证明自己进行了及时提醒,所以法院出于人道主义的目的,可能会判决其承担少量的赔偿,金额一般不会太大。第三,大家都喝酒了,但个别人中途离场,其间也未劝过酒。这种情况下,中途离场的人一般不需要承担责任。
醉酒者如果出现自杀行为,责任如何认定?法官表示,醉酒人如系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自己的酒量应有清晰的认识,对酒后可能造成的后果应该具有一定的预见性,其自身存在明显过错。因而在司法实践中,大部分的生命权、健康权纠纷中,醉酒人自杀均应自行承担绝大部分责任甚至所有责任。同时,醉酒人是否处于醉酒状态,其意识是否清醒,是法院判断其他共同饮酒人是否担责的依据之一。
法律要求共同饮酒人在合理限度内的安全保障义务,主要原因不仅在于因共同饮酒的先行为使得醉酒人处于醉酒的危险之中,而且共同饮酒人付出合理限度内的安全保障义务就可能会避免或降低事故的发生可能性。此外,值得注意的是,若是当事人之间存在特殊关系(例如本案中的男女朋友),则因特殊关系的存在而负有更高的安全保障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