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 徐鹏
北京外研通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外研通公司”)经权利人授权,获得《新标准英语》系列教材的著作权及邻接权的普通许可使用权,并有权以自己的名义进行维权。该公司在市场调查中发现,西宁某电子产品经营部等销售的点读笔中内置了其公司享有著作权的义务教育教科书《新标准英语》系列教材电子书文件及音频文件,遂诉至法院,要求侵权人立即停止侵犯其享有著作权系列教材的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
案件受理后,鉴于外研通公司以单独一册涉案教材分别起诉,共诉18册教材涉及18起案件的被告系同一主体。西宁中院结合案件具体特点,为减轻诉累、提高效率,将18起案件定于一天合并开庭审理。
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合议庭综合考虑本案侵权情节、外研通公司为制止侵权支付的合理费用以及侵权行为地的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后,初步形成了调解为宜的审理思路。庭审结束后,承办法官耐心向各被告释法说理,引导被告充分认识侵权行为的严重性,后又从国家知识产权相关政策、企业商业信誉的重要性、诉讼成本等角度与被告进行了充分沟通。
经过耐心细致调解,最终外研通公司自愿与被告就当庭能够点读的11册教材涉及的11起案件一次性达成和解协议,侵权人当庭履行了赔偿责任,外研通公司主动申请撤回起诉。另外7起案件中的教材因不能点读,侵权事实不能确认,外研通公司亦主动申请撤回起诉。
刘永健说表示,诉讼调解作为化解纠纷的重要手段,具有便捷、高效、低成本等优势,也是破解当前知识产权案件审理周期长这一难题的有效途径。本案中,西宁中院根据案件具体特点,将18起案件合并审理,有效减轻了当事人诉累,提高了审判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