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张雪泓 通讯员牟文洁
金某是昌平区某汽车修理厂员工,为招揽客户,他多次伙同他人伪造交通事故,骗取保险理赔款。
2017年5月11日,金某伙同他人在昌平区某小区附近驾车与其他车辆故意碰撞,伪造交通事故,骗取理赔款4520元。同年5月19日和8月18日,金某又相继伙同他人在道路上故意伪造交通事故,骗取理赔款3万余元。
昌平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金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作为车辆的被保险人或伙同车辆的被保险人故意制造虚假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保险诈骗罪。根据金某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最终判决被告人金某犯保险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罚金1万元。
本案主审法官表示,汽修厂员工深谙机动车保险定损、理赔等一系列流程和标准,犯罪手段比较隐蔽,且知情人员的范围相对封闭。不少犯罪分子采取积少成多的作案方式,单笔金额较小,痕迹也不易被察觉。常见方式有三种:一是通过汽修厂和车主共谋骗保;二是利用汽修厂所有的机动车骗保;三是利用车主送修的机动车骗保。除了使用自有车辆骗保外,为了频繁出险不被怀疑,原本车主正常送交维修保养的车辆,也可能被汽修厂员工偷偷用来出险理赔。汽修厂只需让其他人谎称维修车辆的驾驶人,再利用车主放在维修车辆里的行驶证便可扮演事故的无责方,伪造交通事故,而车主本身却毫不知情。
法官建议,车主应将车送到正规的或者品牌较好的专业修理厂,尽量自己与保险公司联系索赔事宜,由保险公司派专人到场查勘定损。若需要委托车辆汽修厂办理,可与保险公司了解相关委托代理手续,并在车辆维修期间随时关注车辆修理情况,一旦发现汽修厂有骗保行为,要立即向公安机关及保险公司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