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 周宵鹏
刘某龙(缅甸人)在陶某杰(公安网上追逃人员)的带领下在中缅界地带从事毒品走私、贩卖活动。2020年6月,杨某、吴某甲、吴某乙通过网上联系从刘某龙手中购买毒品,在收取装有冰毒的包裹时,被公安机关发现抓获。刘某龙、陶某杰潜逃缅甸境内。
莫某明知刘某龙从事毒品贩卖活动,仍将自己的A银行卡账号发给刘某龙,供其收取毒资。2020年7月,莫某将收到的3笔毒资共6000元先转至其妻子网络账户,随后再转账至自己的账户,再提现到自己的B银行卡上,最后转至自己名下的C银行卡,而C银行卡早在2017年就已交给刘某龙控制使用。莫某因此获利300元。
在办理杨某、吴某甲、吴某乙走私、贩卖毒品犯罪案件过程中,河北省保定市望都县人民检察院同步审查是否涉嫌洗钱犯罪。经审查,发现毒资的支付方式和最终去向不明,收款方身份不清,遂作出补充侦查决定。在检察机关引导下,侦查机关根据银行收款人账户信息锁定收款人为莫某,莫某涉嫌洗钱犯罪。
2021年2月6日,莫某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7日,望都县检察院以洗钱罪对莫某提起公诉。望都县法院于同年6月29日作出判决,认定莫某犯洗钱罪,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
该案主办检察官表示,检察机关办理毒品犯罪案件时,应当深挖毒资毒赃,同步审查是否涉嫌洗钱犯罪。贩毒案件中毒资、毒赃的流转过程往往具有隐蔽性,因此一定要重视毒资、毒赃的来源与去向,认真排查贩毒人员的密切关系人或相关可疑人员的账号,梳理资金流向,从而发现洗钱犯罪线索,截断毒资、毒赃,更有效地打击涉毒洗钱犯罪。
值得注意的是,洗钱罪应当以上游犯罪事实成立为认定前提。上游犯罪查证属实,但尚未依法裁判的或者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或者依法以其他罪名定罪处罚的,不影响洗钱罪的认定和起诉。
检察官提醒,在追诉洗钱犯罪过程中,往往存在上游犯罪正在侦查、起诉或审判程序中的情形。如果等到上游犯罪裁判完毕再追究洗钱犯罪,洗钱犯罪案件的时效性将大打折扣,还会造成司法资源的浪费,甚至因此导致洗钱线索的灭失。因此,只要能够认定上游犯罪事实,即可同步开展洗钱犯罪案件的办理工作。
据介绍,在司法实践中,还要准确区分犯罪行为是上游犯罪的帮助行为还是下游的洗钱行为,关键在于是否参与上游犯罪的共谋,可以根据行为与上游犯罪的密切程度、行为的作用、行为人的主观认识状态等进行评价。本案中,因上游犯罪嫌疑人刘某龙在逃,现有证据不能证明莫某对上游犯罪的参与程度,证明莫某洗钱犯罪的证据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因此按照洗钱犯罪对莫某进行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