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王春 通讯员陆璐
2021年6月,王女士在浙江长兴某游泳馆内游完泳后到女浴室内淋浴。不料有一陌生男子闯入,王女士受惊呼喊,男子立即道歉离开。
事后,在调解委员会的主持下,王女士与闯入男子达成协议,由该男子承担造成王女士损失的补偿费用;而游泳馆方面坚持自己无责任。王女士表示无法接受调解结果,遂将游泳馆诉至浙江省湖州市长兴县人民法院,要求游泳馆以“在涉案经营场所内醒位置张贴道歉函十五天”的方式致歉。
法院认为,虽然游泳馆抗辩称已在男女浴室门口张贴明显的标识,但是根据法院向公安机关调取的出警视频及游泳馆工作人员陈述可知,之前曾出现过男女浴室误入的情况。
同时,从现场浴室设置和标识来看,游泳池回浴室的通道,所有男士均需要路过女浴室门口才能到达男浴室,针对这样的浴室设置,游泳馆除张贴明显标识外,加强管理是必不可少的。故法院对长兴某游泳馆的抗辩不予支持。游泳馆作为管理者和经营者,因管理不当导致王女士隐私权受侵犯,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据此,综合长兴某游泳馆的安保能力、以前在侵权行为发生前后采取的措施、制止侵权行为的状况,法院酌定由长兴某游泳馆在涉案经营场所张贴道歉声明七日。
法官庭后表示,民法典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王女士已经得到相应经济赔偿,因此游泳馆无须承担精神抚慰金的赔偿责任。同时,赔礼道歉作为一种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在人格权遭受侵害时,受害人可以要求侵权人在侵权行为影响的范围内适用。因此,王女士在游泳馆内人格权受到侵害,虽然游泳馆无须承担赔偿责任,但应在合理范围内承担赔礼道歉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