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 徐伟伦
北京市房山区的林先生与谭女士于2010年登记结婚,并育有一女。后因双方一直处于分居状态,夫妻感情已破裂,林先生向房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要求判令离婚,女儿由其抚养,并依法分割共同财产。
庭审中,谭女士称,同意解除与林先生的婚姻关系,同时提出,林先生在婚姻期间忙于考研、读博,自己用婚前积蓄及工资养育女儿、负担家庭日常开支,并承担家庭日常所有家务劳动,现林先生要求离婚,应该给付自己家务劳动补偿10万元。
法院认为,婚姻关系的存续应以夫妻感情为基础,现林先生要求与谭女士离婚,谭女士表示同意,法院予以确认。本案中,两人之女年岁尚小,日常生活中多由谭女士照顾,现林先生同意女儿由谭女士抚养,法院予以确认。
关于谭女士主张的经济补偿款,林先生在婚姻存续期间,多半时间用于完成个人学业进修,谭女士为抚育女儿、协助林先生工作及读书负担了较多义务,现谭女士主张经济补偿10万元于法有据,据此判决支持了谭女士的这一诉求。
一审判决后,林先生提出上诉,该案经二审后维持原判。
法官庭后表示,民法典规定,夫妻一方因抚养子女、照顾老人、协助对方工作等承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请求对方赔偿,对方应当予以赔偿,赔偿方式由双方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本案中,法院根据林先生因婚姻期间完成学业所获得的自我发展空间、收入水平等综合因素考虑,认为林女士主张的10万元家务劳动补偿合理合法,并不过高,据此予以了支持。法官认为,民法典肯定家务劳动所创造的社会价值和经济价值,旨在倡导公众对家务劳动的认可和肯定,提高家庭内部合理分工,促进社会和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