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王莹 通讯员袁文伟
2018年8月至9月间,杨某与某健身机构签订《健身教练培训协议》,购买常规课程、拉伸课程、拳击课程等多个健身培训课程,课程数量共150余节,总价9.8万余元。协议约定,会员一旦签署协议选择了服务课程,不得取消。如取消课程的,服务费不能退还;如遇教练请假、离职、岗位变动等,健身机构有权直接为其更换教练;会员如对教练不满意也可申请更换。
其后,因不满健身机构多次更换私人健身教练,杨某在上了70余节课程后,表示不愿再接受健身培训服务,并与健身机构协商退还剩余的课费5.4万元,遭到健身机构拒绝。杨某诉至法院,要求解除与健身机构的合同,并判令健身机构退还剩余课费及支付违约金。
鼓楼法院经审理查明,因健身服务合同具有较强的人身属性,其履行建立在一定的信任基础之上,消费者的个人体验十分重要。杨某与某健身机构签订的《健身教练培训协议》采用了预付款消费模式。培训期间,某健身机构在消费者已经预付了健身服务费用的情况下,多次更换私人教练,消费者不愿继续接受服务,双方之间已产生严重分歧。
法院认为,因合同不宜强制履行,合同又采取预付消费形式,应当允许杨某对是否继续接受后续未消费部分的服务进行选择。因此,对杨某解除合同并退还剩余课程费的诉请应当予以支持。同时,由于无相关证据证明某健身机构存在违约行为,对于杨某关于违约金的诉请法院不予支持。最终,法院依法作出判决,判令杨某与健身机构的合同关系解除,健身机构退还杨某剩余课费5.4万元。
法官庭后表示,消费者通常是基于对私人健身教练的选择而购买培训服务,教练更换及适配度直接影响其合同目的的实现。健身机构负有保证其所提供服务稳定持续的义务,如需更换教练或服务,应及时与消费者做好沟通协商,避免产生纠纷。
同时,法官提醒消费者应理性消费,在购买健身课程时,多作比较、谨慎选择,预付金额亦不宜过大。在签订协议时应认真阅读合同条款,对健身机构所配备的教练资质进行充分了解。若对私人教练有特定要求,且不接受更换的,应在协议中予以明确,否则可能承担交易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