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刘志月 见习记者刘欢 通讯员蔡蕾
TEKLA软件是钢结构工程领域的专业应用软件,天宝解决方案公司(以下简称天宝公司)系其著作权人。
湖北福鑫重型钢结构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鑫公司)发布的照片广告上显示,其公司技术人员操作了TEKLA软件。因福鑫公司未曾向天宝公司在中国的代理商购买过正版软件,天宝公司推断福鑫公司可能使用安装了盗版软件,遂向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同时申请法院对被告公司计算机安装TEKLA软件的情况进行证据保全,以核实是否有安装TEKLA软件。
在法院执行保全时,福鑫公司以员工离职,不知晓办公场所计算机开机密码为由,拒绝对全部计算机提供查验。法院综合福鑫公司发布的职位招聘信息、现场证据保全情况等分析,确认福鑫公司办公场所的计算机使用了TEKLA软件。同时,因被告拒不配合证据保全工作,有关计算机实际安装的TEKLA软件版本不明的情况下,原告主张依据售价较高的TEKLA 21.0版本主张权利并要求据此计算侵权赔偿具有合理依据。
法院根据原告正版软件售价,以及被告拒绝配合查验的计算机台数,判决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35.1万元。
办案法官介绍,本案作为涉外知识产权侵权案件,系以侵权行为人妨碍法院证据保全执行,判令行为人承担侵权民事责任的典型案例。天宝公司是一家芬兰公司,中国和芬兰同为《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缔约国,天宝公司作为TEKLA软件著作权人,其权利同样受《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保护。该案的及时、公正审理,充分彰显了中国法院依法平等保护中外知识产权权利人合法权益的良好形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