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刘志月 见习记者刘欢 通讯员蔡蕾
康城投资(中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城公司)的“大润发”商标是驰名商标。
2017年11月14日,康城公司因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向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谷城大润发商贸有限公司(现更名为谷城旺恒商贸有限公司),起诉书中明确其所起诉的侵权行为系2017年7月被告在超市经营中擅自使用“大润发”商标标识以及使用“大润发”字样作为企业字号登记的行为。
然而,谷城旺恒商贸有限公司败诉后虽进行了更名,但其在经营活动中仍继续使用“大润发”文字标识,直至本案再次被起诉方才停止使用,对门店招牌、店内装潢、服务用品、微信账号等处的“大润发”标识进行了拆除、更换。
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谷城旺恒商贸有限公司未履行人民法院生效判决,判决生效时间距原告再次发现侵权行为之日长达两年半,在经营活动中继续使用“大润发”文字标识,该行为属于重复侵权行为,再次侵犯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且具有明显的继续侵权的故意,可以依法适用惩罚性赔偿。综合考虑被告过错及侵权情节比较严重等因素,原告请求按照1.5倍计算总赔偿数额符合法律规定。据此,法院判决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30万元。
谷城旺恒商贸有限公司不服,提出上诉。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办案法官介绍,本案是被告因侵权行为被法院裁判承担责任后,再次实施相同商标侵权行为而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知识产权民事案件适用惩罚性赔偿的解释》的惩罚性赔偿案例。法院对拒不履行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而持续侵权的违法行为,适用惩罚性赔偿,切实维护了商标权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