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某抢劫案
(一)基本案情
2012年6月23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曹某在台球厅玩游戏机,因欠该台球厅200元钱,女老板王振先不让其离开。曹某持台球厅内的台球杆、厨房内的炒锅等物品殴打王振先,又用网线勒其颈部,并持菜刀将王振先砍伤,致王振先头部、颈部等多处受伤,并抢走王振先店内现金994.7元及手机一部。经鉴定,王振先的人体损伤程度为轻伤,被抢的手机价值人民币310元。双方达成民事赔偿调解协议,王振先表示谅解,希望法院对曹某适用非监禁刑罚。
(二)裁判结果
河南省温县人民法院判决认定被告人曹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2000元。宣判后,被告人曹某未提出上诉。判决生效。
(三)案例评析
因沉迷于网络游戏不能自拔而导致的抢劫案件,是近几年来未成年人犯罪的一个典型特点。本案被告人抢人钱财并将被害人打成轻伤,情节恶劣,论罪应当判处实体刑罚,但考虑到被告人系未成年人,本着“教育、挽救、感化”的方针,且被告人家属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被告人悔罪态度诚恳,法院在综合考量后,判处了被告人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有效地化解了社会矛盾,并促进了未成年被告人更好地回归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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