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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永志、赵嘉、丁某力、丁某天寻衅滋事案

2011年7月15日晚23时许,被告人赵嘉、王永志、丁某力、丁某天4人在夜市上吃饭,因赵嘉在被害人王冬辉所坐桌子附近小便,双方发生口角。赵嘉等4人对王冬辉进行殴打,并将夜市的板凳、盘子等物品砸毁,随后坐车离开现场。王永志、赵嘉送走丁某力、丁某天后又返回夜市,对正在等待家人的王冬辉再次殴打,致其轻伤。

王永志、赵嘉、丁某力、丁某天寻衅滋事案

(一)基本案情

201171523时许,被告人赵嘉、王永志、丁某力、丁某天4人在夜市上吃饭,因赵嘉在被害人王冬辉所坐桌子附近小便,双方发生口角。赵嘉等4人对王冬辉进行殴打,并将夜市的板凳、盘子等物品砸毁,随后坐车离开现场。王永志、赵嘉送走丁某力、丁某天后又返回夜市,对正在等待家人的王冬辉再次殴打,致其轻伤。王冬辉家人赶到后,二人坐车逃离现场。丁某力、丁某天不满18周岁,系未成年人。审理期间,赵嘉等4人均自愿认罪并对被害人王冬辉进行了民事赔偿,取得王冬辉的谅解。

(二)裁判结果

河南省漯河市源汇区人民法院审理认定被告人王永志、赵嘉、丁某力、丁某天犯寻衅滋事罪,王永志、赵嘉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丁某力、丁某天判处管制一年。宣判后,4人未提出上诉,公诉机关也未提出抗诉,判决已经生效。

(三)案例评析

寻衅滋事罪是未成年人常见犯罪,这与未成年人法律意识淡薄有关。尤其是未成年人结伙外出或者酒后情况下,往往会因为一时言语不合,又不能控制自己的行为而大打出手,最终伤害他人、破坏公共秩序,或者毁坏他人财物。对寻衅滋事者的处罚,既是对行为者本人的教育、制裁,也是对同龄人的法制教育,在任何时候,都不能冲动,法律底线应在每个公民心中扎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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