莫某某等3名未成年人故意伤害案
(一)基本案情
2010年3月份一天晚上,两名成年被告人(另案处理)驾驶摩托车时与4名外省男子发生口角后,纠集了被告人莫某某、庄某、陈某等13人携带木棒等作案工具,分别驾乘6辆摩托车外出寻找并准备报复该4名外省男子。至当晚11时许,莫某某等13人见到被害人吴某持一把开山刀与另一男子步行,误认为吴某等人就是当晚与其发生口角的外省男子,遂上前追打,致吴某受伤倒地后逃离现场。吴某后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二)裁判结果
广东省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莫某某、庄某、陈某犯罪时不满18周岁,参与共同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1人死亡,其行为均已构成故意伤害罪,系从犯,依法予以减轻处罚,依法对3人均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三)案例评析
法院认为莫某某、庄某及陈某符合前科封存的条件,决定对3人进行前科封存,并于2012年5月11日举行了未成年人前科封存启动仪式暨全省第一份前科封存决定书发放仪式,联合市检察院、公安局、司法局、团市委、市教育局等单位对他们犯故意伤害罪的犯罪卷宗材料予以封存保管。通过对未成年罪犯的轻罪记录及时予以封存的形式,有效避免未成年罪犯因实施轻刑犯罪行为所造成的标签效应,给他们一次改过自新的机会,帮助未成年罪犯顺利回归社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