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周某强奸案
(一)基本案情
2010年6月28日,被告人刘某、周某伙同他人经事先预谋,在周某家中,由刘某将在周某家中玩耍的被害人王某按倒在床上,与周某共同强行脱去王某的裤子,刘某采用暴力手段对王某实施奸淫行为。
案发后,刘某、周某经公安机关口头传唤,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周某的家属主动向被害人赔偿人民币5000元,取得被害人的谅解。
(二)判决结果
一审法院判处刘某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判处周某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刘某上诉称原审法院对其量刑过重,要求从轻处罚。
二审法官通过走访了解了刘某的相关情况。庭审前,刘某家属对被害人及家属作出了经济赔偿,被害人及家属出具谅解书,建议对刘某从轻处罚。刘某的父母均在上海有固定工作、居住地,并向法庭提交了监护和教育计划。刘某原先就读的技工学校也出具书面材料,表示愿意重新接收刘继续就读。刘某居住地的司法所亦通过社会调查,出具社会情况调查表,同意接纳刘在社区矫正。庭审中,法官组织了检察官、辩护人、法定代理人等对刘某进行了教育。刘某也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希望能够取得被害人及家属的原谅,真诚悔过,重新做人。
二审法院认为,上诉人刘某、原审被告人周某违背妇女意志,采用暴力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均已构成强奸罪,依法应予处罚。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且已充分考虑到周某犯罪时系未成年人、有自首情节、系从犯、对被害人进行了适当的经济赔偿等情节,依法对周减轻处罚。鉴于上诉人刘某亦系未成年人,本着“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和本案的具体情节,可认为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且对其所居住社区也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依法应对刘某宣告缓刑。同时根据本案的犯罪性质以及上诉人、被害人的具体情况,同时适用禁止令,禁止刘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接触被害人。
(三)案例评析
对未成年人有针对性地开展判后帮教工作,是长期以来困扰少年法庭法官的一大难题。在缓刑考察期间,法官与刘某和其所读的技工学校保持联系,详细了解刘某思想动态,帮助其克服困难,并勉励其继续学习。学校反映,刘某进步较大,学习成绩稳定,并当上了班干部。在刘某缓刑考验期的最后一天,法官与检察官一起再一次对刘某进行了帮教,并送上励志图书,鼓励其再接再厉,严格要求自己,成为一名对社会有用的人。刘某也表示一定吸取教训,不辜负法官的一片期望。学校教师也感谢法官在考验期内所作的辛勤工作。目前,刘某已考入某业余成人大学继续深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