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对一起涉殡葬行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拒绝交易纠纷案作出终审判决,改判在相关市场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殡葬服务公用企业恢复交易,并全额支持了交易相对人主张的经济损失赔偿诉请。
泉州某殡仪服务公司甲(以下简称甲公司)主要从事殡仪中介服务,其起诉主张:泉州某殡仪服务公司乙(以下简称乙公司)系提供基本殡葬服务的公用企业,因甲公司举报乙公司违规收费,乙公司拒绝甲公司代死者亲属申办遗体火化业务,违反了反垄断法禁止行政性垄断的规定,请求判令乙公司恢复为甲公司办理相关业务并赔偿经济损失8万元。
一审法院认为,甲公司未证明乙公司为反垄断法所规制的行政垄断的实施主体,判决驳回甲公司的全部诉请。甲公司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主张乙公司的拒绝行为属于反垄断法所禁止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拒绝交易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二审认为:乙公司是泉州市中心市区(鲤城区、丰泽区、洛江区)唯一提供遗体接运、遗体存放、遗体火化、骨灰寄存等基本殡葬服务的公用企业,虽然乙公司主张泉州市有9家提供基本殡葬服务的机构,但是另外8家机构均位于泉州市中心市区之外的区、县或县级市。根据《殡葬管理条例》《福建省殡葬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对于死亡地为泉州市中心市区的,除特殊情况外,只能由乙公司提供基本殡葬服务;且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兴建殡葬设施。因此,其他经营者要进入基本殡葬服务市场的难度较大,进入周期也较长,应当认定乙公司在泉州市中心市区的基本殡葬服务市场具有市场支配地位。
乙公司所处的基本殡葬服务市场属于上游市场,甲公司提供的殡仪中介服务系由基本殡葬服务衍生而来,其所处的殡仪中介服务市场属于下游市场。被诉垄断行为发生于基本殡葬服务市场,同时对殡仪中介服务市场产生影响。乙公司作为在泉州市中心市区基本殡葬服务市场具有独占地位的公用企业,其提供的基本殡葬服务是甲公司开展殡仪中介服务不可或缺的特定服务,且甲公司没有替代选择。乙公司拒绝为甲公司办理相关业务,导致甲公司被彻底排除在泉州市中心市区的殡仪中介服务市场之外,乙公司排除、限制了殡仪中介服务市场的竞争,也损害了作为反垄断法意义上消费者的死者亲属的利益,且乙公司的拒绝行为缺乏正当理由,因此,乙公司实施了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拒绝交易行为。
关于乙公司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对拒绝交易行为的救济措施需要根据具体案件情况进行选择,如果在被诉垄断行为发生前,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与被拒绝的交易对象之间存在相关交易(被拒绝的交易),特别是如果曾经形成过相对稳定的交易关系,则要求该经营者恢复与被拒绝的交易对象之间的原有交易,可以视为是对原有交易和原有竞争秩序的恢复,而并非强加交易义务。本案中,甲公司自成立后一直从事殡仪中介服务,与基本殡葬服务提供者乙公司之间存在长期、稳定的交易关系,恢复原有交易并非强加交易义务。
据此,最高人民法院改判乙公司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行业管理规范的条件下恢复甲公司代死者亲属申办遗体火化业务;同时根据乙公司拒绝交易行为的性质、程度、情节、持续时间,酌定乙公司赔偿因其拒绝交易行为给甲公司造成的损失8万元,全额支持了甲公司的赔偿诉讼请求。
本案明确了具有独占地位的公用企业,如系交易相对人开展生产经营活动不可或缺的特定服务的唯一提供者,判断其拒绝交易行为的反竞争效果时,应综合评判对上下游市场竞争的影响以及是否损害消费者的利益。同时,本案对拒绝交易行为的救济措施以及拒绝交易行为造成损失的认定标准进行了探索。本案裁判对保障基本民生,规范殡葬行业的市场竞争秩序,预防和制止具有独占地位的公用企业实施垄断行为具有积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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